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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电站锅炉、医用氧舱等检验试行收费标准继续试行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苏价费函[2006]176号、苏财综[2006]8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1-24 | 生效日期:2006-11-24 |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将<电站锅炉、医用氧舱检验等试行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函》(苏质技监计发[2006]23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衔接国家即将出台的此类收费政策规定, 我省电站锅炉、医用氧舱检验等试行收费标准继续试行一年,有关的收费标准和收费规定仍按《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电站锅炉、医用氧舱等检验试行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4] 159号、苏财综[2004]118号)执行,试行期间,国家有关部门有新规定,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江苏省其他机构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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