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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价费[2007]153号、苏财综[2007]2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4-29 生效日期:2007-04-29
 

省教育厅,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教育厅《关于商请核定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函》(苏教财函[2007]11号)收悉。鉴于教育部已批准我省2008年普通高考方案及我省高考报名考试收费试行期已满, 经研究,现将我省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考统考科目和学业水平测试选修科目考试,报名费为每人20元,考试费为每门26元,5门共150元,分成比例为省68元,市17元,县65元。

  二、学业水平测试必选科目考试,技术课程(含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20元,其他科目每门15元(共4门),分成比例为技术课程省5元,市2元,县(考点学校)13元;其他科目每门省7元,市1元,县7元。

  三、请各收费单位接文后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高考统考科目和学业水平测试选修科目、信息技术考试新标准自2008年开始执行;学业水平测试必修科目自2007年开始执行,试行2年,有效期满后, 须按规定重新办理核批手续。 开设学业水平测试收费后,原高中阶段综合考试收费项目标准同时废止。
 
江苏省其他机构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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