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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劳社[2006]5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11-30 生效日期:2006-11-30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3号)和《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建立规范的企业年金制度,结合我省实际,现对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年金方案的备案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应根据劳动保障部20号令、23号令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意见》(苏劳社险[2004]16号)的要求,结合自身的经济状况和发展目标拟订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的10日内,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劳动保障部门应于15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同意备案的批复,或对方案提出修改意见,企业修改后按程序重新报备。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原按《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139号令)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进行检查,督促其严格按20号令和23号令的有关规定,修改完善为企业年金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并将企业年金基金(含原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交给有资格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运营管理。

  (三)企业年金方案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并得到同意批复后,企业应在三个月内与有资格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签订管理合同,逾期不签订合同的,劳动保障部门可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责成企业将企业年金基金划入有资格的托管机构托管。若企业仍不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将停止或取消其企业年金方案。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年金方案审核要点:

  1、企业是否具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条件;
  2、企业年金方案的适用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3、企业年金方案中是否企业与个人共同缴费;
  4、企业年金方案中有无侵害职工正当权益的条款;
  5、企业年金方案内容的完整性(参见附件1:企业年金方案指引)。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的备案
  企业可以按企业年金方案的规定,代表集体协商双方作为委托人,或由单位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有资格的受托机构或企业年金理事会签订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管理合同签定后,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及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签定的委托管理合同,一并报送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省劳动保障部门收到符合规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受托人出具《关于××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并给予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

  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年金业务备案
  在我省经营企业年金基金业务的机构,按照《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年金业务报备工作的通知》(苏劳社[2005]62号)的规定,须到省劳动保障厅登记备案。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对获得经营企业年金业务授权证明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分支机构要建立工作档案,主要掌握单位名称、资格类别、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电子信箱等基本信息,加强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联系,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奠定基础。

  四、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材料
  (一)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所需材料
  1、《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函》
  2、江苏省企业年金方案报备表
  3、企业年金方案(一式三份)
  4、职工代表大会或集体协商通过企业年金方案草案的决议
  5、企业本年度和上一年度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证明(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内容包括该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缴费工资总额、是否按时缴纳情况)。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所需材料
  1、《关于××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函》
  2、××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
  3、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
  4、江苏省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情况登记表(参见附件2)
  5、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企业年金理事会章程,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其简历等。

  五、企业年金基金的监管
  企业年金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的单位,要本着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的原则,按照劳动保障部20号、23号令的规定,建立规范的企业年金制度。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必须将企业年金基金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运营管理,不得自行管理或投资运营。

  凡在我省经办企业年金业务的机构应按年度向省劳动保障部门书面报告经办企业年金业务的基本情况和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并接受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管。

  未取得企业年金经办运营资格的机构一律不得经办企业年金业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不得经办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业务,原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管理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应按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34号)的规定于2007年底前全部转出。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受理企业年金方案的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填写《江苏省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情况统计表》(参见附件3);各省辖市劳动保障基金监督机构负责数据汇总工作,于每季度结束5日内报送省劳动保障厅。

  各地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禁违反行政许可规定,以各种形式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在当地开展业务设定限制或自行指定管理机构等做法。

  附件:
      1. 企业年金方案指引
  2. 江苏省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情况登记表(略)
  3. 江苏省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情况统计表(略)

江苏省其他机构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1
 企业年金方案指引

  企业年金方案一般包括总则、主体条款、附则三部分,文本内容分章节逐条排序。

  一、总则部分

  (一)建立企业年金的目的。一般应表述为:为了保障和提高本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调动本企业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机制,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建立企业年金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集体合同规定》。

  (三)建立企业年金应当遵循的原则。一般应包括:坚持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充分体现效率与兼顾公平的原则;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高度安全、适度收益的原则;适时调整的原则。

  二、主体条款部分

  (四)方案参加人。一般包括:①企业职工总数和参加企业年金方案的职工人数。②企业职工加入的条件。加入的程序尽量简化,企业如认为有必要,可让参加人填报申请表。对一部分接近退休年龄或已退休人员,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考虑。③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应明确参加人对其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信息有知情权。④参加人退出企业年金方案的条件和程序。

  (五)资金筹集方式和缴费办法。一般包括:①企业的所有制性质。②企业年金的资金来源。应明确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③企业缴费的方式、时间、提取比例,对不同参加人的分配比例等。④个人缴费的方式、时间和缴费比例等。⑤明确企业年金缴费上限要求。

  (六)个人账户管理方式。一般包括:①个人账户的开立。明确由账户管理机构开立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②个人账户的维护与变更。③个人账户的转移。主要包括需要转移账户的情况、转移方式、无法转移的情况以及处理办法等。④个人账户的注销。列明账户注销的条件。⑤企业账户的处理。明确未归属权益产生的资金重新分配的原则。

  (七)基金管理方式。一般包括:①企业年金基金的组成。明确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②基金管理。明确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的收益计入企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与企业、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③基金分配。明确将企业缴费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以及特殊情况的限制条件;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计入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

  (八)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一般包括:①支付条件。一般包括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办理病退或者提前退休;出国定居;在退休前死亡。②支付方式。应明确是由职工一次性领取、分期领取,还是由职工选择其他投资方式。③待遇计发办法。根据不同的支付方式,一般应明确相应的待遇计发办法。④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指定。一般应确定企业年金待遇的受益人及参加人死亡后享受待遇的受益人。

  (九)中止缴费的条件。一般包括:①企业中止缴费的条件。主要包括企业经营亏损、兼并、解散、破产等;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反对继续实施企业年金方案。②职工个人中止缴费的条件。职工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③中止缴费后企业年金的处理。应明确各种中止企业年金缴费后的处理办法。

  (十)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一般包括:①企业年金方案设立的程序。一般由企业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形成企业年金方案草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以及其他民主方式审议通过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形成合格的企业年金方案。②管理监督。企业通过集体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或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并通过集体协商确定由企业作为委托人或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集体协商双方监督受托管理合同的履行情况。③管理费用支付。一般应明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的费用及列支渠道,按照基金管理合同规定确定。④争议的处理。应明确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由企业与职工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三、附则部分

  (十一)修改企业年金方案的条件。一般包括:企业根据盈利情况,适时调整企业缴费比例,但不得突破企业和职工缴费的上限规定;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提议进行企业年金方案的修改。

  (十二)修改企业年金方案的程序。一般包括:企业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集体协商修改企业年金方案;将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重新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书面通知有关方面。

  (十三)企业年金方案中止的条件。一般与企业中止缴费的条件相同。出现与企业中止缴费相同的条件,由集体协商双方协商确定。

  (十四)企业年金方案中止的程序。应明确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参加人和受托人。

  (十五)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的时间。

  四、企业年金方案文本格式

  封面标注“××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字体为二号宋体加黑。申请备案公司名称(加盖公司公章)、企业协商首席代表(本人签字)、职工协商首席代表(本人签字)、申请日期,字体为三号仿宋体。正文分章节逐条排序,标题为三号黑体,其余为三号仿宋体,行间距为1.5倍,页码置于下端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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