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要求保留按上限标准收取编制招标文件成本费用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南价费函[2007]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4-25 生效日期:2007-04-25
 

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你中心《关于保留按上限标准收取编制招标文件成本费用的请示》收悉。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和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集中开展转变机关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的有关精神,以及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工作的通知》(桂价费[2007]72号)文件中“关于清理整顿的原则: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执行”规定,我局不同意你中心保留按上限标准收取编制招标文件成本费用。你中心所需专家评审经费请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经费予以支付。

南宁市物价局
2007年4月25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