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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广州市2006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穗劳社养[2006]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1-29 | 生效日期:2007-01-01 |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市2006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纳入我市(含番禺、花都区,增城、从化市,下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并在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退休(职)人员,从2006年7月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10元。
二、已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未达到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1152元/月)的,按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
三、本市2005年7月企业基本养老金调整已经达到2004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的60%,本次不再另行调整。
四、从2007年1月起,恢复离休干部基本养老金每年的正常调整工作。按历年的调整办法计算离休干部的调整额,从2007年1月起,按调整后确定的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
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以上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市本级统筹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不足650元/月的,按650元/月发放;花都、番禺统筹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不足550元/月的,按550元/月发放;增城、从化统筹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不足450元/月的,按450元/月发放。
六、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的费用,分别由所属统筹区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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