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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口译)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价费[2006]48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1-28 | 生效日期:2006-12-01 |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申请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口译)收费许可的函》(闽人函[2006]130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30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考试成本费用发生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核定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为:二级口译翻译,交替传译每人800元(其中上缴国家的考务费为每人580元);三级口译翻译,交替传译每人700元(其中上缴国家的考务费为每人490元)。
二、上述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从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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