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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人厅发[2007]50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7-04-28 | 生效日期:2007-04-28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 (局 )、财政厅 (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中央管理企业的人事、财务部门:
为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选拔高级会计人才,在总结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人事部、财政部研究决定,自2007年起,在全国范围推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人事部、财政部共同负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中的考试 (以下简称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财政部、人事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下简称 “全国会计考办 ”)负责确定考试科目、制定考试大纲和确定国家合格标准,对阅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财政部负责组织专家命题,人事部负责组织专家审定试题。
各地区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当地人事、财政部门协商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党中央、国务院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 “中央单位 ”)的会计人员,按照属地化原则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持有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或本地区、本部门当年参评使用标准的成绩证明。各地区的评审工作仍按现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织进行。中央单位的评审工作,由经人事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部门组织进行;没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中央单位,可按规定委托经人事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其他中央单位或所在地省级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
二、考试
(一)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规定的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2、省级人事、财政部门或中央单位批准的本地区、本部门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条件。
(二)考试实施
1、考 试 科 目 为 《高 级 会 计 实 务 》。考 试时 间 为 210分 钟,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分析、判断、处理会计业务的能力和解决会计工作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2、考点原则上设置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及高考定点学校。考试日期为2007年 9月 2日 (星期日 ),考试时间为上午 8:00
财政部
2007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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