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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厦门大学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价费[2006]48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11-28 生效日期:2006-09-01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要求调整厦门大学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函》(闽教财[2006]196号)收悉。根据厦门大学部分新建、改建学生公寓现有设备以及配套管理服务的具体情况,按照《福建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现就厦门大学学生公寓收费标准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曾厝垵二期学生公寓按1000元/生.学年收取,每套居住学生不超过4人。

  二、石井六、芙蓉九号楼学生公寓按1100元/生.学年收取,每套居住学生不超过4人。

  三、芙蓉六、芙蓉十二号楼学生公寓按1200元/生.学年收取,每套居住学生不超过4人。
  考虑到研究生进行学习、研究的实际需要,在房源许可的条件下,按照自愿原则,对安排研究生入住的学生公寓,可根据核定标准按套收取住宿费。

  本通知自2006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厦门大学应严格遵守《福建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有关手续,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收费应实行票款分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资金直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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