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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冬季除运雪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鞍政办发[2006]10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1-27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冬季除运雪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鞍山市冬季除运雪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冬季城市除运雪工作,根据《鞍山市城市义务除雪管理办法》(市鞍山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第142号)和我市城市除运雪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确保城市道路畅通、安全和整洁,有效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不断提高冬季人居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分级负责、分片包干”原则,采取以义务除雪为主,专业队伍除雪与社会义务除雪相结合、人工除雪与机械化除雪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做好冬季除运雪工作,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不断提高除雪质量,有效提升鞍山城市形象,为加速经济隆起、科学发展鞍山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
二、责任分工
我市城区内所有的街路、广场、桥梁、居民区、市场等均要进行除雪。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一)下列22条主要道路、9座桥梁、6个广场外围道路的除运雪工作,按照所处区域,由各区环卫专业队伍及交通局分别承担,具体除雪面积由市城建局划定,主要采取人机结合并辅之抛撒融雪剂的方式进行除雪。
铁东区:二一九路、胜利南路、园林路(解放路——新华街)、千山中路、建国南路(含四方台地道桥)、中华南路(解放路——和平广场)、五一路、前进路、槐香路、新华街(胜利南路——园林路),五一立交桥、解放立交桥、虹桥、民生路地道桥,站前广场、胜利广场。
铁西区:千山西路、人民路、解放西路、兴盛路,五一立交桥、解放立交桥、虹桥、民生路地道桥,铁西广场、兴盛广场。
立山区:胜利北路、建国北路、建国东路、双山路,沙河大桥,立山广场。
千山区:千山西路、建国南路、东四方台路(立交桥头-玻璃厂),四方台立交桥、杨柳河桥、南环大桥,新钢广场。
高新区:千山中路、深营路。
交通局:千山东路、鞍海路。
(二)其余街路以及居民区、集贸市场的除雪工作,按《鞍山市城市义务除雪管理办法》(市鞍山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第142号)的规定,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通过发动和组织驻区单位和居民实行社会化义务除雪。
三、除雪标准
(一)由环卫专业队伍负责除运雪的街路、桥涵、广场外围道路要做到以雪为令、边下边除,在雪停后24小时内除净,除雪率要达到100%.同时,要做到边除边运,在72小时内将积雪全部运出,其中桥涵、广场周边道路的积雪要在当日内运完。
(二)对于其它街路的除雪工作,在白天降雪时,要做到以雪为令,边下边除;夜间降雪时,要于次日早8时开始除雪,在雪停后24小时内除净,除雪率要达到90%以上。
(三)除雪责任单位要保证除雪质量,做到无空段、漏段,主次街路和所有桥梁要达到见路面、见道线、见沿石的标准,其余街路和区域要达到方便行人行走和车辆通行的要求。
(四)禁止向冰雪路面抛撒沙土、灰渣,禁止将积雪堆压在树木和绿篱上,禁止往雪堆上倒垃圾、污物、污水,严禁在除雪过程中损坏绿化带、树木和桥涵、沿石、灯具等市政设施。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区政府(管委会)要把除运雪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安排。建立以区长(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层层落实责任,除雪工作责任状签状率要达到100%.同时,要进一步健全除雪指挥机构,积极做好除雪日常工作。今后,各区环卫处不再承担除雪监督、检查等管理职能,由各区城建部门具体负责。
(二)强化指挥调度。降雪期间,各区区长(管委会主任)作为本辖区除雪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组织、靠前指挥,直接督查除雪工作情况,保证本辖区除雪任务按时完成。各区除雪指挥机构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调度管理,及时通报信息,确保通讯畅通。
(三)加强监督检查。继续实施除雪保证金制度,各区政府(管委会)要于每年11月中旬前将除雪保证金(其中各区政府为10万元,高新区管委会5万元)交纳到市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向区政府交纳除雪保证金。在每场雪后,市除雪指挥部将对各区的除雪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和排名,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接受监督。对未能按要求完成除雪任务的单位要扣罚除雪保证金,扣罚的除雪保证金用于补充除雪劳务费和奖励资金。同时,对积极承担除雪义务和除雪质量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宣传表扬;对拒不承担除雪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各区政府也要组织自检自查,督促除雪责任单位按时完成除雪任务。
(四)推进市场化运作。各区政府(管委会)要本着“谁主管、谁收费、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扩大以费代工除雪范围,加大除雪收费力度。对无能力除雪或自愿以费代除的企事业单位,要实行有偿代除,按照每人每年30平方米的除雪任务量,以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收取代除费。市区内沿街的商业门点按上述标准,均要实行以费代工除雪。收取的代除费主要用于购置除雪设备、融雪剂和雇用劳务等。有除雪设备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用提供除雪设备的方式代替除雪任务。
(五)加强协调配合。各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配合,统一行动,有效做好冬季除雪工作。同时,要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和监督作用,及时报道除雪工作动态,增强广大市民自觉履行除雪义务的意识。交管部门要组织警力疏导交通,采取措施保障除雪车辆作业和除雪人员安全,保障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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