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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10部委关于做好2007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渝价[2007]20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4-23 生效日期:2007-04-23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为了做好2007年化肥价格的稳定工作,促进粮食生产的稳定发展,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10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2007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07]108号)。现结合我市化肥价格管理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真落实促进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价格优惠政策。各级物价部门要督促供电、供气、运输等企业坚决落实国家对化肥生产用电、用气、化肥运输等价格优惠政策,坚决纠正和查处不执行国家价格优惠政策的行为;对化肥生产企业用优惠电价、气价生产化肥以外产品的行为,也要予以坚决的纠正。要督促落实促进化肥生产供应的财税扶持政策,以促进化肥的生产,保证市场的供应。

  二、继续加强化肥价格管理。2007年,仍继续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农资价格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5]67号,渝价[2005]176号文转发)中对我市化肥出厂价格和流通领域价格的管理规定。对合成氨年生产能力在30万吨以上的建峰化工总厂的尿素出厂价格,中准价为每吨1500元,上浮幅度为15%(上限价为1725元),下浮不限。其它化肥企业生产的尿素出厂价格,由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供求状况和生产成本,在不超过建峰化工总厂出厂价格的基础上,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其它化肥的出厂价格由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办法。化肥经营环节价格:尿素的批发、零售价格继续实行差率管理,进销差率为7%。其它化肥的经营环节销售价格由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办法。

  三、加强化肥市场价格监测工作。各级物价部门要做好对化肥价格的市场监测工作,及时把握市场动态,准确做出市场价格变动的分析。充分发挥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农产品成本调查户网络的作用,宣传国家化肥价格政策,提高农民群众的维权意识。

  四、加大化肥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价格管理的行为。各级物价部门要大力开展化肥价格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本地区制定的化肥出厂价格以及流通环节的价格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农民对化肥价格的举报投诉,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执行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最高限价等损害农民利益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对典型案件要给予公开曝光,以确保化肥价格的基本稳定。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10部委关于做好2007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的通知(略)

重庆市其他机构
2007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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