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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地税函[2007]20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4-23 | 生效日期:2007-04-23 |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现将《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财预[2007]20号)转发给你们,请抓紧与当地人民银行协调配合,于2007年4月30日前做好科目修改工作,原按1011402科目征收入库的“车船使用牌照税”,请各单位同时一次性调整至修改后的1011401“车船税”科目,并将《税友2000》和《税友2006》中所有涉及“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和牌照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等项目名称修改为“车船税”和“车船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附件: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略)
浙江省其他机构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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