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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房产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等关于历史遗留商品房屋权属登记问题的处理意见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沈房[2007]9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4-30 | 生效日期:2007-04-30 |
各区(开发区、县、市)房产局、建设局、财政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分局、行政执法分局、民政局:
近年来,由于各种历史原因,部分建设单位在建房时没有办理规划、土地、竣工验收等手续或手续不全,致使一些商品房屋无法进行权属登记,购房人房产权利不能得以确认,也不能依法进行交易。为加强城市房地产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对商品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受理范围
沈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2005年12月31日前建成并投入使用,开发建设手续不全而无法进行权属登记的商品房屋。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考虑当时经济发展状况和法规政策建设的逐步完善过程,按照尊重历史,事实求是的原则,结合我市建设发展稳定的大局,客观实际地处理。
(二)坚持明确是非、划清责任的原则。按照“是非界线清楚、责任划分明确”的原则,正确区分是由于法规不健全与建房人主观故意违法造成手续不全的两种情况,正确区分建房人与购房人承担的责任公正客观地进行分析研究和妥善处理,是谁的责任就应由谁来承担。
(三)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既要尊重客观现实环境,也要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房地产建设单位存在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并根据违法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违法情节较轻的,从轻处罚;对违法情节较重或对其下达整改通知或补办手续通知而拒不执行的,从重处罚。
(四)坚持群众办证问题与处理开发商违规建设问题分开的原则。即把给群众办证与开发建设单位补办手续、补交费用相分离,在各部门会审同意的基础上,先解决群众办证问题,有关部门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开发建设单位补办手续,补交费用或进行处罚。
(五)坚持灵活应变,确保实效的原则。商品房不能发证原因十分复杂,且形式多样,因此必须站在“百姓利益无小事”的立场上,灵活掌握政策,简化群众办证程序和办证要件,针对项目不同情况特事特办,逐个项目研究具体解决办法,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成立组织机构,为解决发证问题提供组织保障
市政府成立“历史遗留商品房屋权属登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主管市领导任组长,市政府相关秘书长担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建委、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房产局、财政局、民政局、地税局、工商局、行政执法局、监察局及各区(开发区)政府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各部门选派专人组成。其职责是各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对历史遗留未确权商品房项目逐个进行确认,同时,按照规定研究处理项目补办手续及补交费用等问题。
四、办理程序
(一)项目申报
开发建设单位存在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向市房产局申报;开发建设单位于2005年12月31日前已注销法人主体资格的(需工商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可由物业公司、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购房人代表直接向市房产局申报。
(二)项目受理
由申报单位(人)提供项目现有土地、规划、建设手续等相关材料;建设单位不存在的,由物业公司、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购房人代表负责到城建档案馆查询建设项目相关手续后申报。
市房产局根据申报材料确定为解决历史遗留商品房项目的,填写《历史遗留商品详尽 项目确权登记认定表》,经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建委、行政执法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房产局等部门会审后上报领导小组。
(三)项目会审
由领导小组中房产管理、规划和国土资源、建设、行政执法、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对房产局申报项目是否属于历史遗留商品房项目进行联合会审认定。对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各部门在会审认定表中相应栏内加盖部门公章予以认定: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要求,不影响城市道路、市政设施、城市绿化、城市河道,不影响高压走廊、消防通道等;
2、土地权属清晰;
3、建筑质量合格。
根据各部门会审意见,由领导小组确认该项目是否属于历史遗留项目,确认属于历史遗留项目的,领导小组盖章确认。领导小组确认为历史遗留商品房项目中违规行为的处罚、补办手续、补交费用等处理与为群众为证分开处理。
(四)房屋权属登记
领导小组在《历史遗留商品房项目确权登记认定表》盖章确认为历史遗留项目的,由市房产局受理房屋权利人产权登记申请,为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市房产局可根据各项目具体情况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手续从简原则,合理确定必要的产权登记要件。
五、契税征收的有关意见
历史遗留商品房项目购房人在办理房屋可权属证书之前需到财政部门缴纳契税,税率适用购房当年税率政策,契税滞纳金予以免征。
六、地名审批的有关意见
历史遗留商品房项目中没有办理门牌号码审批的房屋,由申报人负责补办地名审批手续,地名管理部门予以补办。补办程序如下:
1、申报人按要求提交相关要件;
2、申报人提交由领导小组确认后,并加盖各部门公章的《历史遗留商品房项目确权登记认定表》;
3、申报人在办理楼门牌号码审批手续的同时,办理楼、门、户牌的制作安装手续;
4、楼、门、户牌的损坏与丢失及更新改造所需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产权单位)、物业公司、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或申报单位负责支付。
七、关于开发建设单位拖欠税费问题有关意见
因开发建设单位拖欠有关税费、土地出让金等造成办证资料不全的,由相关部门督促开发建设单位限期缴纳。对逾期不缴的,可提请相关机关暂停办理新的规划、用地、建设和开发资质年审等手续,并依法对其警告、罚款、降级直至吊销资质;也可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变卖抵缴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有关要求
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不仅时间跨度大,政策关联性强,而且涉及单位多、情况比较复杂。因此,各职能部门在工作中,要本着以民为本、便民高效的工作态度,严格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相互之间要密切合作,互相支持,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附件:历史遗留商品房项目确权登记认定表(略)
沈阳市房产局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沈阳市民政局
二00七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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