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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问题的回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川财综[2007]1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4-24 生效日期:2007-04-24
 

广安市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报送的《关于<2004年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实效性问题的请示》(广市财综[2007]179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4年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川财综[2005]11号)(以下简称《收费目录》),公布的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包括中央批准设立项目和省上批准设立的项目)下发至今仍然有效。
  《收费目录》公布以后,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省政府及其省财政和省物价部门发文增加或取消的收费项目从其规定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物价局
200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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