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康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阜政办[2007]8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6-07 生效日期:2007-06-07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火灾预防及消防安全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巩固前期全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成果,切实加大消防监督检查力度,提升我市抗御火灾事故的整体水平,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特制定《阜康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单位实际,认真遵照实施。

附件:《阜康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七日

  康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前期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成果,切实加大消防监督检查力度,着力整改火灾隐患,提升阜康市抗御火灾事故的整体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隐患和火灾危害,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自4月至9月继续在全市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特成立阜康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唐建平 副市长
  副组长:王 军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杨忠造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 朱生春 市建设局局长
  孟良才 市经贸委主任
  沈克狄 市旅游局局长
  邹 渤 市卫生局局长
  李新文 市教育局局长
  李凤妹 市文体局局长
  周孝德 市广电局局长
  焦瑞明 市工商局局长
  赵新华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丁曙光 市公安局消防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消防科,负责有关工作的调查摸底、数据统计、联络协调、联合治理、总结汇报工作,并随时向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小组反馈工作动态及存在的问题。

  二、工作重点
  排查整治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三合一”建筑和出租房、建筑工地等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场所存在的隐患,大力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对本行业在前期火灾隐患普查整治中久拖未改的隐患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严防“旧患未除、又添新患”。同时,将影响本地区火灾形势稳定的突出问题纳入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三、工作措施
  (一)排查整治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
  1.人员密集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2.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责令立即改正;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责令限期拆除;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设置形式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3.擅自改变防火、防烟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责令限期改正。
  4.建筑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和辅助安全疏散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
  5.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责令立即改正。
  6.在人员密集场所周围搭建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责令限期改正。
  7.在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出口处擅自加装门斗,减少疏散宽度,影响人员疏散逃生的,责令限期拆除。
  (二)排查整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火灾隐患
  1.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2.建筑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当立即改正。
  (三)排查整治“三合一”建筑火灾隐患
  1.在生产、储存、销售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单位立即将住宿人员迁出。
  2.在生产、储存、销售非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单位限期在建筑内部进行物理分隔,设置防火墙、安装防火门,将人员住宿与生产、经营、仓储部位彻底分隔,防止火灾相互蔓延;设置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备灭火器、逃生软梯、逃生绳等灭火和自救器材,确保在火灾状况下,居住人员能够迅速安全撤离。
  3.逾期不改正火灾隐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既不能根本解决火灾隐患,也不能采取有效消防安全措施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4.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三合一”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已取得营业执照,经整改仍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1.严格按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B588-2005)对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实施市场准入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和现场产品性能检测等现场检查,判定消防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2.对通过现场检查难以确定消防产品质量的,要及时按照有关要求,对现场样品实施封样并送相应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判定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3.对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一律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擅自降低技术标准,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偷工减料进行安装、维修的,一律无条件改正;对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构成火灾隐患的,一律限期改正,责令更换为合格的消防产品。
  4.在销售和使用领域发现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追根溯源,依法追查生产者的责任。对非法生产假冒消防产品的生产者,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对持证造假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没收假冒伪劣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上报有关部门撤销其有关证书,停用认证、认可标志。
  (五)排查整治出租房、建筑工地等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场所火灾隐患
  1.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治安部门应按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4号)责令出租方签订包含消防安全内容的治安责任保证书,明确出租、承租双方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责任,加强对出租屋的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依法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2.对出租方将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房屋进行出租的,责令限期整改,无法消除火灾隐患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造成严重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出租方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3.在建筑物地下室设置务工人员集体宿舍的,安全出口应不少于两个,确保在火灾状况下,居住人员能够迅速安全撤离。
  4.公安、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建立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用火用电管理,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确保工地和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
  (六)排查整治地下建筑火灾隐患
  1.是否存在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安全检查合格,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擅自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
  2.是否违章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燃气管线敷设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安全防护装置是否完整好用;
  3.建筑周围消防车道设置是否畅通,室外消防栓和水泵接合器是否标志明显,易于取用;
  4.安全疏散楼梯、出口以及应急照明指示标志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5.自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运行正常;
  6.电气线路的敷设以及电气的安装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7.内、外部装修材料的燃烧等级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8.用火用电是否规范;
  9.歌舞娱乐放映场所是否严格按照标准限定人员数量;
  10.是否在建筑物周围违法乱建棚、房等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
  11.是否逐级履行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营业场所是否落实防火巡查制度;
  12.特殊岗位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是否研究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进行灭火疏散演练;
  (七)广泛宣传,加强防范
  1.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以安全用火用电、扑救初起火灾和火场逃生为重点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加大用火安全常识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声势浩大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氛围。
  2.跟踪报道排查整治进展情况,对典型火灾案例进行深层分析,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单位及时曝光,督促整改,让社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预防火灾的紧迫感和主动性,自觉的参与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来。

  四、工作步骤
  此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共分三个阶段开展:
  (一)排查阶段(5月15日至6月16日)
  由安监、监察、教育、建设、文化、卫生、民政、工商、旅游和广电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行业管理的分工和职责,结合当前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工作重点,认真做好本行业或本系统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能当场改正的要督促当场改正。对涉及多产权建筑、多部门管理的火灾隐患单位,由领导小组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联合检查。
  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履行消防监督职责,重点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和对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流通以及使用情况的排查整治,督促单位落实公安部61号令,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对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属于重大火灾隐患的,要坚决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同时,要充分发挥指导作用,加大对各行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基层单位的工作督导和业务指导,及时收集掌握排查整治工作动态,更新火灾隐患网上追踪系统,编发信息简报,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各乡镇派出所要对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治安综合管理职能和监督覆盖面大的优势,进一步明确、细化派出所消防监管工作的职责和监督范围,全面发动派出所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承担起对三级社会单位、社区和乡镇农村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围绕“三合一”、“多合一”场所集中的“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出租屋、个体作坊以及外出务工人员家庭留守的老、幼、病、残等弱势群体开展排查摸底,定岗定责、分片包干,全面摸清当地“三合一”、“多合一”场所的底数和消防安全状况,并逐一登记造册,跟踪督促整改,对于隐患问题严重或整改难度大的单位,要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二)核查整治阶段(6月17日至8月1日)
  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系统内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对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如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要书面报请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验收督查阶段(8月1日至8月10日)
  由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对各部门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和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努力提高做好火灾防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部门要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理清思路,明确重点,将此项工作同正在开展的夏季防火工作结合起来,找准制约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的症结,采取扎实有效的工作举措予以解决,确保最大限度的减少火灾事故,保持我市火灾形势的稳定。
  (二)强化排查整治信息反馈和情况通报。各部门要随时向阜康市专项行动办公室上报火灾隐患派查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典型案件处理情况,排查整治工作结束后,各部门要认真总结取得的成绩和工作中的不足,明确存在的隐患和下一步的整改措施,于2007年8月7日前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全面总结上报阜康市公安局消防科。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