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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青海省六州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学生生活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格政办[2007]6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6-06 | 生效日期:2007-06-06 |
各行委,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昆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驻格各单位,驻格各军(警)部队:
现将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六州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学生生活费补助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有关单位、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青海省六州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学生生活费补助暂行办法》规定的补助范围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减少或降低补助标准。
二、补助标准每生每年中央承担500元,省级承担300元,州级承担100元,不足部分由市级财政补足。
三、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要密切配合,加强资金的监督与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各项规定执行到位。
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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