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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做好2007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有关财务会计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6-11 生效日期:2007-06-11
 

为了更好地确保国家2007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在我省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印发2007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和省粮食局、省农发行、中储安徽分公司《关于做好2007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资金供应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现就做好2007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有关会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监管,确保收购资金运行安全
  今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贷款由所在地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向农业发展银行承贷,收购资金的贷款申请和划转将按照“直属库-县(区)粮食局-收购库点”三级管理体系开展。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增强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和针对性,注重排查收购资金运行中的关节点和风险点,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既要抓收购资金供应,又要抓收购资金监管。一方面,要根据所辖区上年实际收购量及本年度收购计划,指导企业预测资金需求量,及时函告中储粮直属企业,帮助企业尽快落实收购贷款,确保收购资金供应渠道畅通。另一方面,要加大收购资金的监管力度,了解跟踪资金使用情况。预案结束后,要立即督促企业将余款划拨给中储粮直属企业,严防发生新的挤占挪用。收购库点要根据粮食收购进度,合理安排收购资金,特别是节假日的资金供应,不得造成资金脱节,防止出现“打白条”。要切实加强办公室、收购库点现金付款场所等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对确需紧急提取大量现金的,要主动请求当地公安部门支持押运,确保现金安全。

  二、规范核算,准确反映企业经营成果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和帮助企业搞好2007年小麦最低收购价的会计核算,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收购库点收到中储粮直属企业划转的收购贷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收购库点收购粮食时,借记“商品粮油-市场调控粮油-最低收购价粮食-待核转小麦(最低收购价加上每市斤2.5分收购费用)”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通过验收交付中储粮直属企业时,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商品粮油-市场调控粮油-最低收购价粮食-待核转小麦”科目。收购库点收到收购费用和保管费用补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三、加强协调,做好粮食收购发票和有关税收征免工作
  今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所需发票由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向税务部门购买,收购库点可直接向中储粮直属企业领用。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河北省粮食局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复函》(国粮办财〔2007〕9号)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于合同双方属于委托关系,可以免征印花税。中储粮直属企业委托收购库点按最低收购价收购农民粮食,两者之间是委托收购关系,而不是购销关系,因此,各收购库点应享受免征印花税政策。同时,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征增值税。

安徽省其他机构
2007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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