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安徽省建设厅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建计[2007]15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6-15 | 生效日期:2007-06-15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预算管理,加强财务监督,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依法理财水平,根据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厅机关财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保障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三)坚持量入为出,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四)保障资金安全,合理使用资金,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基本任务: (一)科学编制预算,依法组织收入,积极争取资金,保障工作运转;
(二)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管理,实现财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三)加强会计核算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账证相符。
(四)定期进行财务分析,管好国有资产,防止流失;
(五)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核查制度,防止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发生。
第四条 厅机关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在厅长领导下,由厅综合计划处统一管理,实行“法人授权、分级审批”的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章 收支预算管理
第五条 厅机关各项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厅机关预算,统筹安排,统一管理。
第六条 综合计划处结合省财政年度部门综合预算编制的要求,根据厅机关各项工作需要,每年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纳入厅部门综合预算,积极组织经费收入,合理安排经费支出。
第七条 机关财务收入包括省财政预算内拨入经费、非税收入、转移性收入及其他收入。机关经费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定额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支出。
第八条 厅机关财务收支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结果应当体现公开透明、集体研究的原则,重要支出项目要坚持编制有依据、执行有评估、决算有绩效。
第九条 各处室应于每年三月底前向综合计划处申请或提出年度工作经费预算、综合计划处依据省财政厅批复下达的厅部门综合预算内容,结合各处室的上年度经费支出和当年财力情况,按照“收支统管、统筹安排、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厅机关年度经费支出计划,报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下达执行。
第十条 厅机关年度经费支出计划一经批准,一般不作调整。因工作任务变化,由处室向综合计划处提出书面申请,综合计划处提出审核意见,报厅长批准后,追加经费支出指标。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厅机关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第十三条 切实加强厅机关流动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除差旅费外,凡超过现金结算限额的,一律实行转账结算。
第十四条 综合计划处应定期核对银行存款、现金和有价证券等资产,及时清理、结算各类往来资金、暂存款和暂付款,保证账实相符。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按照《安徽省建设厅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六条 加强对资产的管理,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职工调动或退休,应按规定交回固定资产,还清借款。
第四章 非税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非税收入是指厅机关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利用国有资源或者国有资产、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税收以外的经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和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等。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执行。严禁自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借各种名目向基层单位和个人摊派各项费用,严禁将由行政职能收取的费用和属于厅机关的收费转移到社团组织或者下属单位收取。
第十九条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并严格实行“票款分离”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厅机关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及时缴入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局收入专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隐瞒、截留和坐支。
第二十一条 非税收入专用票据由综合计划处向省财政厅统一领取,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厅机关出租、变现处理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必须纳入财务管理,不得私存私用。
第五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厅机关各项支出严格执行年度经费支出计划,不得多头开支和预算之外开支。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开支均应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四条 实行预算经费支出送达制度。综合计划处每季度底将预算内(含年中调整预算)的各项经费支出情况,分别告知各处室和分管厅领导,便于处室掌握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机关经费支出由厅长授权,分级审批。 人员经费支出,含财政统发工资和福利、政策性补贴、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险等,由综合计划处按照预算和有关政策办理。
定额公用经费项下支出,单笔五千元以上支出和厅办公室主任报销支出,由分管厅领导审批,其他支出由厅办公室主任审批;
项目经费项下支出,由项目实施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分管厅领导审批。厅领导差旅费、职工医疗费、厅机关公用设备购置费、机关房产和公用设施维修费列为厅办公室承办项目,单笔五千元以上支出,由分管厅领导审批;其他支出由办公室主任审批。离退休干部活动费列入离退休干部处承办项目,由分管厅领导审批。
厅长综合预备费项下支出,由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综合计划处审核,厅长审批后,按项目经费支出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定额公用经费明细如下: 水电费:厅物业管理机构提供数据,办公室审核,据实支付。
通讯邮寄费:按照实际发生费用据实支付。
租赁费:家在外地的厅级领导宿舍租赁费,据实支付。
零星修缮费:办公用房、机关大院设施、机关公用设备的维修、保养保洁等费用。应保障上述设施、设备基本完好率。已出售给职工的住房,维修费按照相关政策办理,费用不再由机关支出。
接待费:按相关规定办理。
低值易耗品:机关使用的纸张、签字笔、墨粉(油)、文印耗材等,办公室登记,各处(室)领用。
印刷费:机关文件文头、信笺、信封,厅办公室统一办理,定点印刷。
汽车使用和维修费:厅办公室管理的机关公务用车,在预算范围内据实开支。机关车辆使用、维修、保险等管理制度由厅办公室制定。
职工培训费:按照干部教育培训有关规定,经厅领导批准的各类调学、学历学位的继续教育,国内(外)业务培训等费用,由厅统一支付。
报刊资料费:厅领导办公室、报刊、资料由办公室统一订购。
第二十七条 机关人员报销支出办理程序:经办人填写报销单并附原始单据和必要的附件,综合计划处主办会计按规定标准进行初审,经所在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厅长授权审批人签字,综合计划处出纳办理支付。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预算、原始凭证相关手续严格审批。各项支出的报销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九条 机关财务人员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坚持依法办事,严格审核把关。凡不符合财务规定或手续不全的开支、非正规的发票和单据,会计人员一律不予受理。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监督
第三十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制度、财经纪律,依法开展各类财务工作。厅综合计划处应定期编报相关收入、支出情况表,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一条 根据厅机关财务管理的需要,综合计划处每季度定期向厅领导报送内部财务报表,如实反映收入、支出、结余、专项经费使用及资产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加强机关财务分析工作,预防和化解财务风险。按季度分析收支情况,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十三条 财务人员应当依法对厅机关的财务事项实行财务监督。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的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三十四条 机关各处室及个人不得在账外设账、私存私放公款,不得截留、隐匿、非法转移收入和资金。
第七章 财务机构和账户设置
第三十五条 综合计划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岗位责任制。实行会计、出纳岗位分设,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银行票据;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在银行预留的印鉴及有关印章不得由一人保管。未取得会计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三十六条 厅机关所有银行账户由综合计划处统一开设和管理,开设的账户并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十七条 财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在30日内将本人所经管的财务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与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与厅过去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具体问题由综合计划处负责解释。
安徽省其他机构
2007年06月15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