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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市灭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哈市府办发[2007]7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6-14 | 生效日期:2007-06-14 |
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哈密市灭蟑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哈密市灭蟑工作实施方案
消灭蟑螂是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是涉及千家万户、各行各业的一项社会工程。夏季是蟑螂活动和繁殖的高峰期,也是虫媒传染性疾病的多发季节,目前蟑螂在我市广泛传播,影响人们的生活环境及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为更有效地开展灭蟑活动,给各族群众创造一个卫生、洁净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全面建设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参与、科学治理的工作原则,实行专业队伍与群众性相结合,经常性与突击性相结合,化学杀灭与环境治理相结合的方式,在城区全面铺开灭蟑工作,从而降低蟑螂密度,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二、灭蟑范围
市域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各学校、餐厅、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副食品店、农贸市场、医院、汽车站、火车站、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居民小区、居民住户等。今年灭蟑重点是市域内各单位、居民住宅小区、餐饮、服务行业、商业网点。
三、灭蟑时间安排:每年6月20日-8月15日。
四、灭蟑标准
各单位和商业点、居民住户室内有蟑房间不得超过3%;有活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间房不得超过4只;有蟑迹、空卵鞘、蟑尸、粪便的房间不得超过5%.
五、灭蟑用药要求
1、为确保灭蟑药品及时足额到位,避免劣质药品流入市场,影响灭蟑效果,全市居民、住宅小区要统一使用由市爱卫办消杀灭服务站统一供应的灭蟑药品、杀虫粉或杀蟑胶饵。
2、居民住宅小区发现蟑情,必须整栋统一时间科学、安全投药,确保灭蟑效果。
3、全市公共场所、服务行业、商业网点等场所灭蟑工作由市消杀灭服务站负责。
六、组织机构
(一)成立哈密市灭蟑工作领导小组
为切实加强灭蟑工作的领导,确保灭蟑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特成立哈密市灭蟑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灭蟑工作的实施和组织协调,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汤 梅 副市长
副组长:范南佳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帅志红 市卫生局局长
黄佩红 市工商局局长
成 员:郑忠华 市总工会主席
刁林顺 市建设局局长
杨永华 市教育局局长
何 斌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陈宜华 市旅游局局长
谢念荣 市广播电视局局长
赵 剑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所长
惠险峰 东河区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新丽 西河区街道办事处主任
张 强 丽园街道办事处主任
崔伟江 新市区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娟娟 石油新城街道办事处主任
卡德尔?依不拉音 市卫生局副局长、市爱卫办副主任
灭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爱卫办,办公室主任由卡德尔?依不拉音(兼)。
(二)成立哈密市灭蟑工作技术指导小组
为切实加强灭蟑工作的技术指导,成立哈密市灭蟑工作技术指导小组,主要负责灭蟑工作的监督联系、现场技术指导、蟑情检测、数据登记、统计以及检查验收等工作。
组 长:卡德尔?依不拉音 市卫生局副局长、市爱卫办副主任
副组长:赵 剑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所长
成 员:依米提?哈力克 市工商局消保科科长
黄丽英 市爱卫办副主任科员
吴新福 市卫生监督所监督员
吴宝成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科干部
为确保全市灭蟑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工商局、文明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各派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全市灭蟑工作的组织及实施。
七、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高度重视灭蟑活动,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层层落实责任,确保灭蟑工作取得实效。
(二)市域各单位及居民区、住宅小区、物业公司要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统一安排下,购买市消杀服务站规定使用的灭蟑药,严禁使用不合格和国家禁用药品,防止出现用药不当导致中毒事故的发生。
(三)各街道办事处要尽快制定相应的灭蟑实施方案,及时召开动员会,安排部署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各社区居委会要将辖区居民和居民住户的灭蟑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切实为居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四)各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宣传阵地,并通过宣传单、板报等形式对蟑螂的生态习性、危害和防治方法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广大居民对蟑螂危害及灭蟑工作的认识,促进灭蟑工作顺利开展。
(五)各街道办事处要做好辖区居民和住宅区灭蟑工作的监督检查,蟑螂侵害情况或灭蟑用药数量、灭蟑螂效果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市爱卫办。
(六)灭蟑期间,密度超过国家标准或不按统一要求使用规定灭蟑药物的单位,视情节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或曝光处理,对蟑害严重超标,拒不开展有效灭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于灭蟑工作中表现积极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及个人,在全市范围内通报表彰,并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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