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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停止收取《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财综[2007]124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6-18 生效日期:2007-06-18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在本市停止收取<出生医学证明>款的函》(京卫财字[2007]3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停止收取《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

  二、《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和市级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三、区县卫生局管理经费以及各医疗机构保管、运输、打印、管理《出生医学证明》所需经费,根据医疗机构所属性质,由同级财政结合对医疗机构的补助统筹安排。
  请接到复函后到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的变更手续。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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