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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行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杭财基[2007]38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6-07 | 生效日期:2007-06-07 |
市各有关单位,有关县(市)区环保局、财政局:
为建立科学完善的污染减排监测体系,全面推进我市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提高我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水平,更好地发挥自动监控系统的预警和监控作用,根据《污染源自动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28号令)和《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及其补充规定的要求和我市环保生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特制订《杭州市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行资金补助办法》,现予印发,请各有关单位按要求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和资金申报工作。
附件:杭州市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行资金补助办法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
杭州市财政局
二○○七年六月七日
杭州市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行资金补助办法
为建立科学完善的污染减排监测体系,全面推进我市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提高我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水平,更好地发挥自动监控系统的预警和监控作用,根据《污染源自动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28号令)和《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及其补充规定的要求,决定对完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任务(新建和加装),并实行专业化运行的全市范围重点企业的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和运行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一、资金来源
杭州市环保生态专项资金。
二、补助对象
杭州市范围内由国家、省、市级环保部门下达计划并按要求完成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专业化运行的单位(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资金补助“三同时”项目除外)。
三、补助条件
1、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的一次性投入费用补助条件
(1)凡选用列入浙江省环保局推荐名录的供应商和相关设备,按规定的进度和要求完成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经同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按规范要求联网(国家、省、市和县)的重点企业;
(2)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实行社会化第三方专业运营的重点企业。
2、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经费补助条件
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实行社会化第三方专业运营的重点企业,其运行经费可申请补助。
四、补助标准
(一)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资金的补助
对纳入补助范围、符合补助条件的重点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对其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的一次性投入进行补助。
1、对新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单位给予系统建设(包含采样单元、分析单位、数据采集单元以及站房、排污口规范等辅助单位)总投资的30%进行一次性补助。
2、对原已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但依照相关规定需要加装其他在线监测仪器设备的单位,对加装部分总投资的30%进行一次性补助。
3、对上述建设资金的补助,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资金补助不得超过15万元、废气在线监测系统资金补助不得超过17万元。
(二)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经费的补助
已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并实行社会化第三方专业运营的重点企业,其运行经费经审核后给予40%的补助(含在线视频监控运行费),但补助年限为3年。
(三)对符合补助条件但不纳入杭州市本级排污费收缴使用范围的单位,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行经费补助由市和有关区、县(市)各承担50%
五、补助程序
1、对纳入补助范围、符合补助条件的重点企业,申请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补助时,应先领取和填写《杭州市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项目补助申请表》,并同时提交在线监测系统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决算和当地环保部门验收意见等申请材料,而运行费用补助应同时提交委托运行合同和所在地环境监察部门的运行考核意见。
2、申报材料需经所在地环保部门初审,经市环境监察支队复核,最终由市财政局和环保局共同审核,联合下达杭州市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行资金补助计划。
3、被补助单位凭杭州市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行资金补助计划文件,向市环保局提供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及收款收据等请款材料,填写《环保生态专项资金直接拨付申请表》一式四份,由市环保局进行网上资金申请,并将请款资料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补助单位。
六、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杭州市污染源连续排放监测(监控)系统环保治理资金补助办法》(杭环发〔2004〕33号、杭财基〔2004〕1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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