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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增发市区企业退休人员节日慰问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杭劳社退管[2007]14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6-15 | 生效日期:2007-06-15 |
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从今年起,增加市区企业退休人员节日慰问费200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2007年起,退休人员节日慰问费标准由原每人每年300元调整为500元,其中,新增端午节慰问费100元,中秋节慰问费从原100元调整为200元。凡已移交街道、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均为发放对象。
节日慰问费的发放工作由各街道(乡镇)统一组织,社区(村)具体实施,并充分发挥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网络的作用,确保发放到每名退休人员手中。2007年端午节慰问费在6月19日前发放到位。
增发的节日慰问费所需经费,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社区管理前所属企业单位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个体劳动者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费用,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
萧山区、余杭区应按本通知要求调整节日慰问费标准,并落实所需经费。
杭州市其他机构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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