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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政办发[2007]4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6-13 | 生效日期:2007-06-13 |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完善政府采购“管采分离”新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列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或金额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范围,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确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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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购单位购买列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或虽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项目预算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此次颁布的《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有关规定,分别采取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的组织形式进行。其中,政府集中采购由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由采购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经认定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三、采购单位必须依法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范围包括:
1.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
2.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项目预算在政府集中采购资金限额以上(含本数)的采购项目。
四、采购单位可按照部门集中采购组织形式实施的项目范围包括:
1.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项目预算在政府集中采购资金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
2.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但项目要求特殊的药品及医疗耗材、兽医用品、医疗设备及器械等货物类采购;
3.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项目预算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集中采购限额标准是:
(1)货物类。单位价值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或者单位价值低于1万元,但批量购买并且当年累计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2)工程类。项目预算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者工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翻建工程。
(3)服务类。项目预算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
五、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范围,货物和服务类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 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工程类项目规模标准达到《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0号)第12条规定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六、采购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部门集中采购管理,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部门集中采购工作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实施。采购单位不得采取化整为零、拆分项目等方式将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自行组织实施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违者,一经查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各市可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采购需求情况,对省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及各项限额标准进行适当补充和调整。其中,对于集中采购目录,可在此目录基础上进行适当补充;对于各项限额标准,可在此标准以下进行适当调整。各市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制定发布后,应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八、此次确定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各项限额标准作为2007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及今后年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采购单位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要认真落实好各项规定,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切实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和采购活动的效率及质量。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规避政府采购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
附件: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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