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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度对外经济合作资金申报事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6-18 | 生效日期:2007-06-18 |
各市州商务局、财政局、省直相关企业:
根据《湖南省对外经济合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湘财外[2005]19号)的规定,为做好2007年度对外经济合作资金的申报和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度对外经济合作资金支持的内容和重点 1、壮大主体,扶优扶强。重点支持2007年对外经济合作业务成绩突出的单位,主要是:(1)承包工程企业。优先支持当年新签境外工程合同额列省内前三位的承包工程企业;优先支持当年完成营业额列省内前三位的承包工程企业。(2)外派劳务基地县。优先扶持省内当年培训并派出劳务人数最多的外派劳务基地县。(3)出国劳务培训基地。优先扶持当年培训并派出劳务人数列省内前三位的出国劳务培训基地。(4)外派劳务企业。优先支持省内当年外派劳务人数最多的外派劳务企业。(5)境外投资企业。优先支持经批准设立、运作良好、当年带动产品出口额和人员输出列省内前三位的境外投资企业;优先支持经批准设立、运作良好、中方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资源开发项目;优先支持经批准设立、运作良好的境外研发中心项目。
2、建立体系,突出重点。(1)逐步建立和完善三个体系,即:政府“走出去”的宏观政策指导体系;企业“走出去”的促进体系;社会“走出去”公共服务体系。(2) 支持有利于对外经济合作的宣传、培训、境内外重点调研和开拓国际市场。(3)支持国家援外任务单位的人员培训、援外物资运输及国外示范场建设。
3、已享受其他扶持资金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二、注意事项 (一)各市州企业申请省对外经济合作资金,应由各市州商务局和财政局初审后,于10月30日前报省商务厅,省直单位于10月30日前直接向省商务厅提交申请资料。
(二)提供的所有项目材料复印件均应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和财务公章,同时,应将所附财务凭证编号标注在财务凭证复印件上。各市州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复印件,由各市州商务局审核人员签名确认;省直单位在申报时,应将申报材料原件交由省商务厅进行核验。
(三)申报单位提供的境外财务凭证,应将凭证费用项目的中文及核算的人民币额标注在凭证上。如提供的财务凭证金额中含有不在支持范围内的内容(如考察团组机票的发票中含非支持人员的费用等)时,申报单位应拆分出属于支持部分的费用,并标注在该凭证复印件上。
(四)涉及外汇支付的费用,应提供银行支出人民币回单、购汇水单、银行汇出外汇回单等单据复印件。
(五)省商务厅对申请资料审查后,由省财政厅进行复核。省对外经济合作资金按现行拨付渠道拨付到申请单位。
(六)申报单位不得将一个项目同时申报两项及两项以上支持内容,也不得跨年度重复申报。
三、企业申请省对外经济合作资金,按项目内容分类提供以下资料: (一)境外国际承包工程企业支持资金。
1、对外经济合作资金拨付申请表;
2、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
3、国(境)外业主下发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4、中标企业与国(境)外业主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5、我国驻中标项目所在国大使馆经商处出具的证明原件;
6、如联合中标,与合作单位签订的联营协议或内部合作协议复印件;
7、费用开支明细单;
8、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9、其他相关材料。
(二)外派劳务基地县支持资金
1、对外经济合作资金拨付申请表;
2、省商务厅批准设立外派劳务基地县批复文件复印件;
3、培训机构在劳动部门或教育部门取得的职业教育培训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4、当年培训班课程安排、培训人员名单;
5、具备商务部授予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外经企业出具的当年该基地选派出国(境)劳务人员的证明,包括出国(境)劳务人员名单、出国护照及身份证复印件、外派企业与出国(境)劳务人员签订的外派合同复印件等;
6、县财政部门配套资金到位证明材料。
(三)出国劳务培训基地建设支持资金
1、对外经济合作资金拨付申请表;
2、省商务厅批准设立外派劳务培训基地批复文件复印件;
3、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学校除外);
4、在劳动部门或教育部门取得的职业教育培训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5、具备商务部授予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外经企业出具的当年该基地选派出国(境)劳务人员的证明,包括出国(境)劳务人员名单、出国护照及身份证复印件、外派企业与出国(境)劳务人员签订的外派合同复印件等。
(四)出国劳务经营企业支持资金
1、对外经济合作资金拨付申请表;
2、省商务厅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表;
3、外派劳务公司当年与出国(境)劳务人员签订的外派合同复印件;
4、出国(境)劳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出国(境)劳务人员名单;
6、出国(境)劳务人员护照、签证或出境证明复印件。
(五)境外投资企业支持资金
----支持带动省内产品、技术和劳务出口的境外投资企业。
1、对外经济合作资金拨付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复印件;
3、当年项目下出口货物报关单(当年累计出口50万美元及以上)复印件或海关出具的出口证明、或当年外派劳务人员护照及签证复印件;
4、境外企业在投资国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
5、项目下实际发生费用(前期考察费、可行性研究报告制作费等)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支持境外资源性开发项目。
1、对外经济合作资金拨付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复印件;
3、当年项目下外汇汇出单据或项目下货物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4、境外企业在投资国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
5、项目下实际发生费用(前期考察费、可行性研究报告制作费等)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6、其他相关材料。
----支持能利用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专业人才的境外研发中心。
(1)对外经济合作资金拨付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复印件;
(3)境外企业在投资国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
(4)专家评估报告;
(5)项目下实际发生费用(前期考察费、可行性研究报告制作费等)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六)承担国家援外任务单位的人员培训、援外物资运输及国外示范场建设等支持资金。
1、人员培训:
(1)对外经济合作资金拨付申请表;
(2)国家商务部关于承担援外或培训任务的通知(批件)复印件;
(3)培训计划;
(4)培训人员名单;
(5)费用开支明细单;
(6)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2、援外物资运输:
(1)对外经济合作资金拨付申请表;
(2)国家商务部关于承担援外任务的通知(批件)复印件;
(3)援外物资口岸验放证明、海关报关单复印件;
(4)船务公司承运证明及发票复印件。
3、国外示范场建设:
(1)对外经济合作资金拨付申请表;
(2)国家商务部关于承担援外任务的通知(批件)复印件;
(3)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
(4)后续发展规划书及申请省对外经济合作资金支持的重点内容。
(5)重大费用开支明细单;
(6)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7)其他相关材料。
4、受援项目前期考察评估费用支持:
(1)对外经济合作资金拨付申请表;
(2)拟申请国际无偿援助项目建议书;
(3)实际发生的相关考察、评估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4)已批项目的会谈纪要或两国政府合作协议;
(5)有关外事任务接待通知书;
(6)费用开支明细单。
(七)、支持其他有利于对外经济合作的宣传、培训、境内外重点调研和开拓国际市场等。
1、宣传:
(1)对外经济合作资金拨付申请表;
(2)费用开支明细单;
(3)与新闻单位签订的相关合同;
(4)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2、培训:
(1)对外经济合作资金拨付申请表;
(2)费用开支明细单;
(3)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4)培训通知。
3、境内外重点调研:
(1)对外经济合作资金拨付申请表;
(2)费用开支明细单;
(3)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4)调研报告。
4、国际市场开拓:
(1)对外经济合作资金拨付申请表
(2)参展人员的出国(境)任务批件复印件。持因私护照的参展人员,必须提供因私护照签证复印件及往返交通凭证复印件;
(3)参展收费通知单、展会的展位发票和展位搭建发票复印件;
(4)银行支出人民币回单、购汇水单、银行汇出外汇回单及外汇管理部门付汇批件复印件;
(5)展会照片;
(6)申请大型展品回运费的项目,应提供回运展品的进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回运展品的照片;
(7)其他必须提供的材料,如:现金支付费用的,必须提供财务部门现金支付有关凭证复印件。
请各单位根据上述要求按时进行申报,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商务厅和财政厅反映。
特此通知。
湖南省政府
2007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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