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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6-07 | 生效日期:2007-06-07 |
各设区市安监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通知》(安监总调度〔2007〕1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要求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继续执行生产安全事故专报制度。要严格按照《江西省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赣安监管信字[2006]237号)和有关规定,按时报送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下(不含3人)的一般事故仍执行日报制度。各设区市安监局接到一次死亡(遇险)3人及以上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社会影响重大及重大未遂伤亡事故后,要在2小时之内向省安监局报告。
二、坚持24小时安全生产调度值班制度。各单位安全生产有关人员要密切关注和掌握互联网、新闻媒体及举报信息,对互联网、新闻媒体披露及群众举报的事故信息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要及时向领导反映,通知有关业务部门进行核查并向省安监局报告。
三、完善经济损失的报告,尤其是完善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直接经济损失也是划分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的重要依据之一,在今后的伤亡事故快报中要计算出事故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对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暂时不清的,可先估计大概,并及时补报。
四、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调整安全生产事故月报报告时间的通知》(赣安办字[2007]27号),保证每月初按时按质向省安监局报送本地区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数据,确保省安监局能及时统计、分析、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
五、各设区市安监局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精神,高度重视,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强生产事故调度统计报告工作。要结合本地区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细化和完善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制度,确保调度统计报告的准确、及时、可靠。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通知》(略)
江西省其他机构
二00七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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