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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CPU卡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价费[2007]200号、苏财综[2007]3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6-11 生效日期:2007-06-11
 

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核定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CPU卡收费标准的请示》(宁价费[2007]50号、宁财综[2007]88号)收悉,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1]1928号)的有关规定,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2007年起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颁标准,发行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CPU卡(以下简称“CPU”卡),可以向首次申请领卡和自愿申请更换CPU卡的人员收取工本费每卡20元(含卡套),遗失(损毁)补卡的,每卡30元(含卡套)。发行CPU卡的同时停止发行原来的IC卡,但已发行的IC卡应继续使用。

  继续执行现行减免收费规定:对低保对象首次申领CPU卡,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免收工本费;对离(退)休人员首次领取CPU卡,由其离(退)休前所在单位支付工本费。

  收费单位收取CPU卡工本费前,应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注册手续,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入作为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批复自2007年你市CPU卡发行之日起生效,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前2个月,由市物价局对收费收支情况进行成本监审后,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新的收费申请报省审批。

江苏省其他机构
二 ○ ○ 七 年 六 月 十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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