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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厅、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与财政补助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宁政办发[2007]9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6-08 | 生效日期:2007-07-01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拟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与财政补助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卫生室绩效考核与财政补助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与财政补助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与财政补助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三级卫生服务网络枢纽作用,调动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积极性,为农民群众提供公平、经济、有效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宁党发[2005] 3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预防保健和公共卫生服务等方面的综合职能,提高为农民群众健康服务的水平。
二、工作目标
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与财政补助坚持公平、公正、综合考核、注重社会效益和群众满意度的原则。具体目标是:
(一)建立四个机制。逐步建立良好的政府投入补助机制,岗位竞争、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奖优罚劣、多劳多得的分配机制和社会民主监督机制。
(二)实现五个转变。乡镇卫生院的工作重点由医疗服务向公共卫生服务转变,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由单一部门评价向多部门和群众共同评价转变,由追求经济效益向注重社会效益转变,由按人员补助向按服务结果付费转变。
(三)达到一个目的。以维护农民健康权益为中心,为农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三、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绩效考核和服务质量考核两方面,具体是:
(一)绩效指标。
1.投入指标:包括财政投入、自身投入等。
2.服务数量指标:包括预防接种、妇女保健、儿童保健、慢性病人服务、新建档案、健康体检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人次数;普通门诊、急诊、出诊、院前急救、住院及辅助化验检查等基本医疗的人次数;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健康教育、食品卫生、地方病防治、环境卫生、学校卫生、艾滋病防治等下乡工作人日数。
3.服务效果指标:包括法定传染病发病率、婴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高血压患者控制率、计划免疫相关疾病发病率。
4.农民满意度指标;包括乡镇卫生院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就医环境、服务态度以及诊疗效果等方面的评价。
(二)主要服务质量指标。
1.计划免疫指标:包括五苗全程接种率、新生儿24小时内乙肝疫苗接种率。
2.妇幼保健指标:包括选择本院住院分娩百分比、孕产妇及儿童系统管理率。
3.慢性病防治指标:包括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和精神病患者规范管理率。
4.基本医疗指标;包括门诊抗生素2联及以上联用、激素、静脉输液处方百分比,门诊处方书写合格率,次均门诊和住院费用,甲级病案百分比,临床病例讨论率,病床周转次数等。
5.执行药招“三统一”政策指标:包括中标药品使用率、统一价格执行情况等。
6.其它指标:包括医疗安全性、保障病人私密性和病区卫生方便性等。
四、考核办法
(一)考核程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乡镇卫生院内部考核的基础上,对其逐一进行考核,并向市级考核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市级考核领导小组进行抽查验收,并将结果报自治区考核领导小组审核。
(二)考核方法。具体是:
1.查阅文件资料。查阅乡镇卫生院的统计报表、工作记录、处方、病历等相关文件。
2.现场检查。查看卫生院的内部设置、服务过程。
3.走访群众。调查50户农户,了解群众的满意度。
4.发放调查表。向医务人员、农民发放调查表。
5.计算绩效值。对乡镇卫生院完成指标情况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按照统一方法计算绩效值。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厅另行制定。
(三)考核时间。乡镇卫生院每年考核两次,时间分别为6月中旬和12月中旬。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12月下旬进行抽查验收。
五、考核结果
(一)对乡镇卫生院的考核。考核结果分为 4个等次:绩效分值85分以上的为优秀,84分 -70分为合格,69分-60分为基本合格,小于 60分为不合格。
(二)对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以县(市、区)为单位,绩效考核合格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占全县(市、区)乡镇卫生院总数85%以上的为优秀;占84%-70%的为合格;占69%-60%的为基本合格;60%以下的为不合格。
(三)对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以市为单位,合格以上的县(市、区)占全市所辖县 (市、区)总数85%以上的为优秀;占84%- 70%的为合格;占69%-60%的为基本合格;60%以下的为不合格。
六、财政补助与奖励
(一)对公共卫生经费的补助。
1.补助标准。按照服务人口,南部山区8县(区)及红寺堡开发区每人每年补助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经费3.5元,其中自治区财政补助3元,县(区)财政补助0.5元;其它各县(市、区)补助4元,其中自治区财政补助3元,县 (市、区)财政补助1元,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年提高。
2.补助方式。自治区财政按标准将80%的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经费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剩余20%拨付市级财政部门。以县(区)为单位,考核合格以上的,剩余资金全部兑付;基本合格的扣减剩余资金的50%;不合格的扣减全部剩余资金。兑现后结余的资金,只能作为奖励资金,不得挪作它用。对资金安排不到位的县 (市、区)及不能按照要求完成人事制度改革的乡镇卫生院,自治区的补助资金将不予拨付。
(二)奖励与处罚。考核达到优秀的,由市级财政和卫生部门从当年结余资金中给予不低于自身剩余资金20%的奖励,对考核优秀的乡镇卫生院负责人奖励1000元。对挪用、不及时足额将公共卫生经费划拨到乡镇卫生院的,除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自治区还将从下一年度的公共卫生经费中扣减相应数额的经费。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经费管理办法由各县(市、区)考核领导小组制定。
七、组织领导
(一)成立机构。自治区成立基层卫生工作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并每年对考核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各市、县(区)也要相应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地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工作。
(二)明确责任。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制定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办法及实施方案,对各地考核和公共卫生经费拨付情况进行督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绩效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对公共卫生经费进行监督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进行全面考核,并负责公共卫生经费的拨付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考核内容分解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三)处罚。对绩效考核不合格的乡镇卫生院,第一年进行通报批评,第二年依法免除其负责人职务,并依法追究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的责任。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略)
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卫生室绩效考核与财政补助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对乡村医生的管理,调动广大村医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稳定农村卫生队伍,巩固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村卫生室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5]18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村卫生室绩效考核与财政补助,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使村卫生室更好地发挥所承担的预防保健和常见伤(病)初级诊治的服务功能,为农民群众提供最直接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工作目标
村卫生室绩效考核与财政补助坚持公正、客观、公平和奖勤罚懒的原则,具体目标是:
(一)建立三个机制。逐步建立良好的政府投入补助机制,奖优罚劣、多劳多得的分配机制和社会民主监督机制。
(二)实现二个转变。村卫生室的工作重点由基本医疗向公共卫生转变,由卫生部门独自评价向卫生部门和群众共同评价转变。
(三)达到一个目的。以维护农民健康权益为中心,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不断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
三、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妇幼保健、计划免疫、合理医药、健康教育等项目,以及村医参与公共卫生管理和群众对其服务满意度等情况,具体指标见绩效考核评分表。
四、考核办法
(一)程序。
村卫生室考核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安排,并向市级考核领导小组提出复核验收申请;市级考核领导小组对考核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二)方法。
1.查阅资料、文件。查阅村卫生室的相关报表、工作记录、处方、门诊登记等。
2.现场检查。查看村卫生室的药品等情况。
3.走访群众。调查不少于50户农民,并发放调查表,了解群众对村医服务的满意度。
4.计算绩效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卫生室绩效考核评分表》评分并计算绩效值,绩效值总分为100分。
(三)时间。
村卫生室每年考核2次,分别在6月中旬和 12月中旬进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12月下旬进行抽查验收。
(四)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四级,综合分值85分以上的为优秀;75分-84分的为合格;60分-74分的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五、财政补助与奖励
(一)补助标准。按照服务人口每人每年2元的标准补助村卫生室公共卫生经费。南部山区 8县(区)及红寺堡开发区、川区移民吊庄和纳入扶贫范围乡镇村卫生室的补助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川区村卫生室的补助,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50%、县级财政承担50%。
(二)补助发放。村卫生室补助由县级卫生、财政部门核定,经市级卫生、财政部门审核,报自治区卫生、财政部门备案。各级财政对村卫生室的补助资金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和发放,具体每月预发85%,剩余部分根据考核结果补发。考核合格以上的剩余资金全部补发,考核基本合格的扣减50%;不合格的全部扣减。
(三)奖励与处罚。兑现后结余的资金,作为奖励资金,对考核优秀的村卫生室进行奖励。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村卫生室,取消乡村医生的上岗资格。对挪用、不及时足额将公共卫生经费划拨到村卫生室的,除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自治区还将从下一年度的公共卫生经费中扣减相应数额的经费。村卫生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由各县(市、区)考核领导小组制定。
六、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小组。自治区成立基层卫生工作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并每年对考核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各市、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村卫生室绩效考核领导小组。
(二)明确责任。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村卫生室绩效考核的办法,对各地考核和补助经费拨付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各县(市、区)村卫生室绩效考核情况进行抽查,负责补助经费的监督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进行全面考核,并拨付补助经费。乡(镇)卫生院负责协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村卫生室进行考核。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考核内容分解到具体的单位和个人,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的,要依法给予处分,保证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卫生室绩效考核评分表(略)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与财政补助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强化社区医疗卫生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调动工作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宁政发[2006]6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与财政补助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方便百姓、放心吃药、药不加价、防不漏户的服务理念,为社区、家庭和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康复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努力满足社区群众的医疗卫生需求。
二、工作目标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与财政补助坚持公平、公正、综合考核、注重社会效益和群众满意度的原则,具体目标是:
(一)建立四个机制。逐步建立良好的政府投入补助机制,岗位竞争、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奖优罚劣、多劳多得的分配机制和社会民主监督机制。
(二)实现五个转变。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工作重点由基本医疗服务向公共卫生服务转变,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由卫生部门独自评价向卫生部门和群众共同评价转变,由追求经济效益向社会效益转变,补偿方式由注重源头向注重结果转变。
(三)达到一个目的。以维护社区居民健康权益为中心,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三、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绩效考核和服务质量考核两方面,具体是:
(一)绩效指标。
1.投入指标:包括财政投入、自身投入等。
2.服务数量指标:包括预防接种、妇女保健、儿童保健、慢性病人服务、新建档案、健康体检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人次数;普通门诊、急诊、出诊、院前急救、住院及辅助化验检查等基本医疗的人次数、家庭病床床日数;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入户工作人日数。
3.服务效果指标:包括法定传染病发病率、婴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高血压患者控制率、计划免疫相关疾病发病率。
4.居民满意度指标:包括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环境、服务态度以及诊疗效果等方面的评价。
(二)主要服务质量指标。
1.计划免疫指标:包括五苗全程接种率、新生儿24小时内乙肝疫苗接种率。
2.妇幼保健指标:包括孕产妇、儿童系统管理率。
3.慢性病防治指标:包括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和精神病患者规范管理率。
4.基本医疗指标:包括门诊抗生素2联及以上联用、激素、静脉输液处方百分比,门诊处方书写合格率,次均门诊和住院费用,甲级病案百分比,临床病例讨论率,病床周转次数等。
5.执行药招“三统一”政策指标:包括中标药品使用率、统一价格执行情况等。
6.其它指标:包括医疗安全性、保障病人私密性和病区卫生方便性等。
四、考核办法
(一)考核程序。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考核的基础上,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全面考核,并向自治区考核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自治区考核领导小组对各市考核情况进行抽查。
(二)考核方法。
1.查阅文件资料。查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统计报表、工作记录、处方、病历、相关文件等。
2.现场检查。查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内部设置、服务过程等。
3.走访居民并发放调查表。调查50户居民,了解群众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满意度。
4.计算绩效值。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完成指标情况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按照统一方法计算绩效值。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厅另行制定。
(三)考核时间。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每年考核2次,时间分别在6月中旬和12月中旬。自治区每年抽查1次,时间在12月下旬。
五、考核结果
(一)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考核评价。绩效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次:分值在85分以上的为优秀,84分-70分为合格,69分-60分为基本合格,小于60分为不合格。
(二)对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评价。以县(市、区)为单位,合格以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占全县(市、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总数 85%以上的为优秀; 占84%-70%的为合格;占69%-60%的为基本合格;60%以下的为不合格。
(三)对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评价。以市为单位,合格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占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总数85%以上的为优秀;占 84%-70%的为合格;占69%-60%的为基本合格;60%以下的为不合格。
六、财政补助与奖励
(一)公共卫生经费补助。
1.补助标准。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人口,银川市、石嘴山市辖区每人每年补助9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元,自治区财政补助2元,各市财政补助3元;吴忠市、中卫市辖区每人每年补助7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元,自治区财政补助 2元,各市财政补助l元;固原市辖区及其它各县(市)每人每年补助6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 4元,自治区财政补助2元。
2.补助方式。中央补助的社区公共卫生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拨付市、县(区)财政部门,自治区补助的社区公共卫生经费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拨付。考核合格以上的,自治区补助资金全部兑付,基本合格的扣减50%,不合格的全部扣减。市、县(区)资金安排不到位的,中央和自治区的补助资金不予拨付。
(二)奖励和处罚。
兑现结余的资金,作为奖励资金,对考核优秀的卫生行政部门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人进行奖励。对挪用、不及时足额将公共卫生经费划拨到社区卫生机构的,除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自治区还将从下一年度的公共卫生经费中扣减相应数额的经费。社区卫生机构公共卫生经费管理办法由各市考核领导小组制定。
七、组织领导
自治区成立基层卫生工作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并每年对考核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各市也要相应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工作。
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及实施方案,对各地考核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的实施细则,进行全面考核,并对公共卫生经费进行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考核内容分解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绩效考核不合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第一年进行通报批评,第二年依法免除其负责人职务,并依法追究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的责任。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略)
宁夏自治区政府
2007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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