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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南宁市农业局和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南府办[2007]16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6-19 | 生效日期:2007-06-19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农业局、南宁市财政局的《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政府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九日
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农业局 二00七年六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加强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使用和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决定》(南发〔2006〕7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公司+基地+农户”等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有品牌、有特色、有订单、有培育潜力、有较高科技水平,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
第三条 市、县(区)农业(农林水利)局负责扶持项目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日常工作由市、县(区)农业(农林水利)局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市或县(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市、县(区)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落实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促进农民普遍受惠原则。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和完善农产品生产基地服务体系,培训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素质,增加原料订单等带动农民增收显著的相关服务性项目优先予以扶持。
(二)坚持促进利益机制完善原则。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和完善原料基地农民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与农民稳定的利益联结方式和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等相关项目优先予以扶持。
(三)坚持促进优势产业发展原则。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属于南宁市农业传统优势产业的重要环节,能带动整个产业纵深发展,或者是南宁市农业新兴优势产业的重要环节,能带动整个产业迅速扩张和占领市场等相关项目优先予以扶持。
(四)坚持促进自主创新发展原则。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引进新技术新设备和开展科技自主创新,以扩大原料订单规模,增强原料订购能力;与农民共同建立合作经济组织进行组织创新,确立“公司(合作社、协会)﹢基地﹢农户”的产业化模式,以帮助农民提高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能力等相关项目优先予以扶持。
(五)坚持促进品牌质量提升原则。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组织标准化生产,开展产品营销推广,开拓产品国内外市场,树立品牌和打造名牌等相关项目优先予以扶持。
(六)坚持促进统筹兼顾发展原则。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县域经济和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和信息化等相关项目优先给予扶持。
第五条 纳入扶持范围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所申报的专项资金补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优先安排。
(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产品开发能力强,产品的质量、技术含量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大、示范性强,与农民之间形成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能够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及其他合作方式收购基地农户产品,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
(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的项目技术含量高,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对优化农业结构和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大推动作用。
(五)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连接紧密,基地农民组织化程度较高。
第六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新产品新技术引进、研究和开发补助。
(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建标准化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山水田林路整治、厂房建设和良种等补助。
(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基地农民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开展技术培训、提供生产资料补贴,温室、圈舍和池塘改造、疫病防治等费用补助。
(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和市级示范性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所需农产品收购、运输、仓储、技术和市场准入服务设施设备建设补助。
(五)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产品展示、创立优质品牌、开展对外合作交流等费用补助。
(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获得国家驰(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称号奖励。
(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农民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垫付种子、种苗、饲料、化肥和农药等生产资料,开展技术改造升级,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整治环境和保护生态,建设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公益设施,收购农副产品所需流动资金等的贷款贴息。
(八)农业产业化为龙头企业提供经营管理信息、培训、宣传、营销等公共服务支出和项目管理等有关公共管理等支出。
第七条 龙头企业项目申报执行如下程序:
(一)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根据年度财政扶持资金安排情况,给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下发申报项目指南。项目指南内容包括重点对象、重点产业、重点内容、重点环节和优先条件等事项。
(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接到项目指南后20日之内,根据第六条有关规定填报《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以下简称申报材料),履行有关手续后,将申报材料送达各县(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三)各县(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在收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整理、审核、筛选和汇总,提交同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后,经县(区)人民政府审定,上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第八条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审批执行如下程序:
(一)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和进一步筛选,形成项目初选目录,书面报送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
(二)市农业局商市财政局对初选项目进行进一步审核,形成初审报告,提交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
(三)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将初审意见提交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后,行文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审定意见向县(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和相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下达项目批复文件。
(五)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签订《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项目责任状》,明确项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等。
第九条 扶持资金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凡获列入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项目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并根据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批复的项目预算,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条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实行检查验收制度:
(一)项目检查。获得列入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项目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定期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报告项目实施进度。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要定期组织检查扶持项目,重点跟踪检查项目重点内容和重点环节的实施情况,确保完成项目任务。
(二)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须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可以直接组织专家或委托县(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的技术、财务、资产等情况进行验收,填写《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表》。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综合项目验收报告,撰写项目总结,送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报告市人民政府。
(三)项目报账。项目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通过项目验收或完成进度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依据验收或完成进度报告和相关原始凭证及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的项目批复文件,经当地农业(农林水利)局审核后,到当地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报账。
第十一条 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资金由南宁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各项目县(区)财政局相关专户。为了确保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的顺利实施,各项目县(区)财政局要严格实行专人、专户、专账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对在项目申报和项目执行中存在弄虚作假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必须退回财政扶持资金,并取消其今后的项目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责任以及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农业局和南宁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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