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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郑农产办[2007]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6-15 生效日期:2007-01-01
 

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有关领导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07年6月对《郑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郑农产办〔2004〕15号)进行了认真修改,现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郑州市其他机构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五日

  郑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农业产业化经营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郑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郑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农产〔2003〕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产业化经营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对符合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贷款,是指各类银行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及条件的贷款。

  第四条 贴息资金安排要遵循“总额控制、突出重点、先贷后贴、贴到项目”和“扶新扶优,扶大扶强”的原则。

  第五条 申报贷款贴息项目的企业必须在本市建有生产基地并带动当地农户增收(加工型企业所用原料60%以上是在本市收购)。

  第二章 贴息对象、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 贷款贴息对象。经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批准认定的市级及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

  第七条 贷款贴息的范围。企业用于下述项目建设和经营活动的贷款,可以申请贴息。

  (一)企业扩大农产品加工生产规模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农业新技术、新产品研制开发,及农产品加工关键技术的研制、引进和提高。

  (三)为促进产业升级或品种优化调整所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四)企业农产品生产基地或农产品流通市场建设项目。

  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经济效益好,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带动能力强。项目贷款为本年度发生的银行贷款,规模在1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贴息总额度。依据当年市财政安排的农业产业化经营贴息资金计划指标,单个企业贴息不超过当年总额度的10%。

  第九条 贴息利率。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银行贷款年利率不足5%的,按实际贷款利率贴息;年贷款利率超过5%的,按5%予以贴息。

  第十条 贴息期限。原则上为1年,计算周期从前一年的7月1日到当年的6月30日。不足一年的按实际贷款时间贴息。银行按规定加收的各种加息或罚息等不在贴息范围。

  第三章 贴息项目的申报和审定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管辖所在地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市直有关部门直属企业的项目由市直有关部门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申请贴息项目时,应提交项目贷款申请报告、贷款银行对该项目的评估论证报告、贷款协议书及银行结息凭证等有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填报《郑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贴息项目申请表》。

  第十三条 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对项目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预审筛选,连同有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并上报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以下简称市农技中心)。

  第十四条 市农技中心对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报送的贴息项目和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和初审,填列《郑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贴息项目汇总表》,连同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一并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对上报的贷款贴息项目进行审核评议,提出贴息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 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将贷款贴息资金下达到各县(市)区及项目单位。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对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提供准确详细的资料,配合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要严格按照市下达的贴息资金计划,及时足额将贴息资金兑现到项目单位。

  第十九条 贴息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由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全市通报,财政部门全额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其以后三年享受贴息的资格,同时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度起执行。原《郑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郑农产办〔2004〕1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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