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身份证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新财非税[2007]2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6-19 生效日期:2007-06-19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计委,乌昌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身份证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根据通知要求,从即日起取消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快证工本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核定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快证收费标准的函》(新发改收费[2006]593号)同时废止。

  2、各地要对本区域内涉及居民身份证的各项收费认真进行清理,并将清理情况连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违规收费情况自查表》(见附件)于2007年6月25日前报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处)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处)。

附件:(略)

新疆自治区其他机构
二00七年六月十九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