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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身份证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新财非税[2007]2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6-19 | 生效日期:2007-06-19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计委,乌昌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身份证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根据通知要求,从即日起取消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快证工本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核定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快证收费标准的函》(新发改收费[2006]593号)同时废止。
2、各地要对本区域内涉及居民身份证的各项收费认真进行清理,并将清理情况连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违规收费情况自查表》(见附件)于2007年6月25日前报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处)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处)。
附件:(略)
新疆自治区其他机构
二00七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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