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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余府办字[2007]8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6-11 | 生效日期:2007-07-01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随着市场机制和管理体制的变化,我市现行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已下简称价调基金)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政府对市场物价调控的需求,代征部门较少、征收范围不广,给征收工作带来诸多不便。为了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价调基金征管工作,确保我市价调基金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切实增强政府应对市场波动、有效调控市场价格水平的能力,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市现行的价调基金征收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的企业(含事业编制企业管理的单位和个体私营企业)缴纳的价调基金,由市地税局一家代征改为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二家代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生产、经营、服务企业的价调基金由市国税局代征;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生产、经营、服务企业的价调基金由市地税局代征(除以下第二、第三、第五条所列行业外)。
二、对建筑业的征收由费率改为定额并作适当调整。住宅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元向售房单位征收价调基金(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免征);营业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元向售房单位征收价调基金。由市房管局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代征。
各类装饰工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只建不出售的房屋(如办公室、宾馆等)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向建筑施工单位征收价调基金。由市地税局代征。
三、对从事运输业(含个体)的征收由费率改为定额。货运按每吨每月2.5元征收价调基金;客运按每座每月0.5元征收价调基金。由市交通局运管处代征。
四、文化休闲娱乐业、住宿业、饮食业、美容美发业按税务部门核定营业额的0.5%征收价调基金。由市地税局代征。
五、新购买的机动车车辆按购车价的0.5%向车主征收价调基金。车价的确定,以计算该车辆购置税的车价为准(党政机关有政府抄告单的车辆免征价调基金)。由市国税局代征。
六、为提高代征部门的积极性,切实加大征收力度,价调基金代征劳务费由现行8%调为10%。
七、其它未尽事宜仍按《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余府办发〔2004〕7号)规定执行。
八、调整后的价调基金征收管理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新余市政府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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