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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财政监督办法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6-13 | 生效日期:2007-07-01 |
《徐州市财政监督办法》已经2007年5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曹新平
徐州市政府
二OO七年六月十三日
徐州市财政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监督,规范财政管理,维护财经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财政收支及其他有关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事项进行的审查、稽核、检查、调查、清查、测算、统计、评价和处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
本市驻外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监督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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