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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统计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私营单位工资情况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并统人字[2007]3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6-08 | 生效日期:2007-06-08 |
各县(市、区)统计局、高新区,经济区、民营区、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统计调查体系综合配套改革的需要,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科学依据,国家统计局决定对现行的工资统计制度进行改革,将所有的城镇私营单位纳入工资统计范围。为贯彻省局工资统计工作会议精神和《山西省私营单位工资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私营单位工资情况抽样调查工作。
一、抽样调查的范围
本次抽样调查的范围为辖区内全部城镇私营法人单位。
二、抽样调查对象
在被抽中单位工作并领取劳动报酬的全部从业人员,包括本单位聘用的港澳台和外籍人员。
三、抽样调查时间
本次调查的重点是要了解被调查单位在2006年全年的就业人员及工资发放情况。
四、抽样方法
规模以上全面调查与规模以下抽样相结合的方法,抽样比例为
5-10%的法人单位。
五、调查的组织实施
调查的组织指导工作和问题解答由省、市统计局人口就业处负责;数据采集由县(市、区)对有关法人单位调查表的填报和收集工作,并完成数据录入工作。
被调查单位按照《统计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望各县(市、区)统计局、高新区、经济区、民营区,严格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搞好本辖区内私营单位抽样调查工作。
太原市其他机构
二〇〇七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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