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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省道303线映秀至日隆旅游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立项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川交发[2007]3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6-11 生效日期:2007-06-11
 

省交通厅公路局:

  你局《关于省道303线映秀至日隆旅游公路按政府还贷公路收费立项的请示》(川交路收费[2006]24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省道303线映秀至日隆段全长147公里,是四川九寨黄龙、大草原、四姑娘山“黄金旅游环线”公路的重要组成部份。该项目经省发展和改草委员会川发改函[2005]455号文批准,同意按二级公路进行改建,工程投资80295万元,其中:交遁部补助32200万元,省交通厅自筹11000万元,其余37095万元商银行贷款。该项目已于2006年开工建设,工期2年。经审查,该项目符合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同意按政府还贷公路项目收费立项,建成后收取车辆通行费偿还银行贷款。

  二、同意该项目在卧龙(熊猫基地以远)和日隆设2个主线收费站,实行过站收费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

  三、由你局负责该项目的收费管理工作。

  四、工程交工验收后,由你局根据工程投资、贷款总额、交通量等情况,提出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方案,并报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批后实施。

川省其他机构
2007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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