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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6-19 生效日期:2007-09-01
 

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7〕4号)精神,经研究,本市决定自2007年秋季起调整公办高中择校生一次性择校费标准,具体如下:

  寄宿制高级中学从40000元调整为28000元;

  市重点高中从30000元调整为21000元;

  区重点高中从20000元调整为12800元;

  一般高中从10000元调整为4600元。

  择校生因故退、转学的,其择校费不再退还。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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