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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财社[2007]4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6-30 生效日期:2007-06-30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
  2007年,省委、省政府将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标准确定为为民办实事项目,决定从1月1日起将我省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家庭年人均收入1000元提高到年人均收入1200元。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提标后的资金管理,保障农村低保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行农村低保资金多渠道筹集制度。实行农村低保资金财政分级负担体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低保资金投入,各级财政应将所负担的低保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确保为民办实事项目落实到位。同时,支持和鼓励社会各界为农村低保捐赠资金。
  二、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农村低保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办法。为支持各地特别是财政困难县(市)做好提高标准后的农村低保工作,省级财政加大了投入力度并对省级资金的补助办法调整如下:
  (一)各县(市、区)农村五保供养人员由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1200元的省定保障标准予以全额补助。
  (二)2006年初核定的其他低保对象由省级财政视各地财力情况按全省年人均620元的差额补助标准分档予以补助。
  (三)2007年新增加的其他低保对象由省级财政视各地财力情况按年人均200元的差额补助标准分档予以补助。
  (四)各县(市、区)的分档及补助系数如下:
  第一档:原41个转移支付县和闽清、东山、南靖、沙县、连江、罗源、安溪、永春和原莆田县、原宁德市,补助系数为75%;
  第二档:南安、永安、德化、福清、闽侯、长乐、惠安及三明、南平、莆田(不含原莆田县),补助系数为20%;
  第三档:漳州、龙岩市辖区,补助系数为10%;
  第四档:晋江、石狮及福州、泉州市辖区,补助系数为5%。
  (五)厦门市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厦门市自行筹集。
  三、鉴于2007年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各地的低保人数变化为政策变化所致,所以2007年暂不实行《福建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社〔2004〕9号)文中第六点“建立省财政农村低保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的相关规定。
  四、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进一步做好低保资金的管理,实行社会化发放,确保低保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发放到位;要加强做好年度动态管理工作,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良性工作运行机制,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二00七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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