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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关于组织开展2006年度中央补助安徽省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地方病防治项目中期督导活动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卫地秘[2007]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6-26 | 生效日期:2007-06-26 |
各有关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掌握2006年中央补助我省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地方病防治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以保证项目工作的顺利实施和项目目标任务的如期完成,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2006年中央补助安徽省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地方病防治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卫计[2006]139号)等有关要求,经研究定于7月下旬组织对各地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地方病防治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中期督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范围
执行高氟水筛查和改水工程监督、检测的滁州市、合肥市、六安市、巢湖市、芜湖市、马鞍山市、安庆市、铜陵市、宣城市、黄山市、池州市。
二、督导内容
1、项目的组织领导、执行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落实情况;
2、项目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项目工作任务的分解落实情况,项目计划执行进度情况;
3、中央补助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地方资金配套落实情况;
4、方案及技术培训、水样采集、检验检测等工作开展情况;
5、项目技术方案落实情况及质量控制措施;
6、项目执行过程中信息资料管理情况。
三、督导方法
1、听取汇报: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组织领导、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参与情况;项目具体工作进展情况;经费落实与使用情况;取得的经验和存在问题、困难;下一步工作计划。
2、查阅项目执行与完成情况的有关资料:主要包括项目计划与实施方案;项目启动及培训有关资料;水样采集调查的原始登记表格;检验检测及实验室质量控制的原始记录;健康教育宣传资料等。
3、现场考察:到开展项目工作的村,现场核实资料的准确性,了解实际工作情况;
4、结果反馈:向被督导县市区有关人员反馈督导检查结果和建议。
四、督导工作的组织和时间安排:
项目实施工作省级中期督导将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对各地项目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督导工作由省、市逐级组织开展。省对各项目市和项目县(市、区)进行抽查督导,各项目市要在7月中旬前完成对其辖区项目县(市、区)的自查督导。督导结束后,省督导组对各项目市的督导和各项目市对辖区项目县(市、区)的督导结果要及时写出书面督导报告,指出督导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下一步工作意见。各项目市在对各地项目督导调查的基础上,汇总各项目县项目执行进度情况,填写《 市地方病防治项目实施进度统计表》(见附件),连同督导报告于7月20日前一并上报省地病办。
附件: 市地方病防治项目实施进度统计表 (略)
安徽省卫生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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