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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食品安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大财社[2007]36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6-20 | 生效日期:2007-01-01 |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为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大政发[2005]74号),现将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大连市食品安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食品安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大连市食品安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大政发[2005]74号),设立大连市食品安全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用于确保食品安全综合监督体系承担法律赋予的各项监管任务,提高我市食品安全水平的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食品安全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一管理、突出重点、科学运作、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食品安全专项资金重点用于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可以用于以下几方面:
1、重大食品安全领域监督抽查检验;
2、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监测技术条件;
3、食品安全信息化网络体系建设;
4、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和信息发布;
5、食品放心工程等综合性考核评价;
6、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防处治;
7、其他经批准有助于提高食品安全工作的项目。
第五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食品安全专项资金一般不再予以安排。
第六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项目申请、评估筛选、监督项目的具体实施、项目验收及预决算。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将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审核拨付资金、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审批资金决算、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条 项目单位根据市政府总体安排及自身工作具体情况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资金使用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介绍、投资概算、实施情况及申请使用资金额度等,并附项目具体实施效果有关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等。
第九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成立专家小组,由专家小组对申报项目按规定进行审核,依据审核结果,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意见,并附项目单位申报材料和项目审查报告。
第十条 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要求,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下达项目计划,同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对项目具体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项目单位需要定期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书面形式提交项目建设情况阶段性总结报告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汇总各项目情况后备案并报市财政局核查。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将不定期对食品安全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将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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