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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价费[2007]210号、苏财综[2007]4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6-26 生效日期:2007-06-26
 

省教育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省教育厅《关于商请核定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函》(苏教财函[2007]5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教师资格考试收费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22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对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其中不包括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

  二、收费标准:教师资格考试费由教育理论考试费与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费二项构成。教育理论考试费(教育学、心理学两门考试)每人每门32元,其中上交省教育厅考试院每人每门13元;教育教学素质和能力测试费每人150元。
  上述教师资格考试费中,包括专家评审、表格印制等费用。对通过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免费颁发《教师资格证书》。不得在上述收费项目之外再收取面试费、试讲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印制和颁发教师资格证书等有关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四、各单位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组织报名、考试等方面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五、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收费期限为2年,收费期满前2个月,由你厅按国家 和省相关政策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同时,《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费[2002]269号、苏财综[2002]110号)相应废止。

江苏省其他机构
|二00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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