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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豫民文[2007]9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6-25 生效日期:2007-06-25
 

各省辖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巩义、巩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市(县)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机关单位:

  现将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号64)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凡2004年10月1日后死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所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达不到民发〔2007〕64号规定标准的,按民发〔2007〕64号规定标准予以补发。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人事厅
河南省财政厅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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