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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关于建立宁波市社会发展评估报告制度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甬政办发[2007]11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6-20 | 生效日期:2007-06-20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关于建立宁波市社会发展评估报告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建立宁波市社会发展评估报告制度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社会发展的监测,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统计局关于建立全省社会发展评估报告制度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8〕127号)精神,在我市建立社会发展评估报告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社会发展评估报告制度的目的
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社会发展评估报告制度,是加强对社会发展的监测,将社会发展评估工作制度化的需要;是更加清晰、准确地了解我市社会发展现状、趋势和问题,推进我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是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增加社会各类组织和人民群众对我市社会发展水平了解的需要。通过评估报告,不断发现存在问题、解决问题,将有利于推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社会发展评估报告制度的指标体系及实施办法
社会发展评估报告以社会发展领域的年度统计数据为依据,通过数据量化的办法,反映某一地区的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速度值。
在指标设置上,以“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主线,按照指标的引导性、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得性的原则,按既与省里的方案衔接,又符合宁波地方实际的要求,现阶段暂按人口状况、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公益服务、社会保障和社会秩序四个领域,设置一定数量的指标,以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调整。(具体指标见附件)
在评估的对象上,鉴于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北仑区、镇海区原市五区统计数据尚难以分割的现状,暂设立余姚市、慈溪市、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鄞州区和市五区7个评估对象,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扩大到11个县(市)、区。
在数据采集上,指标数据首先由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各县(市)、区的年报数据按评估指标口径要求进行采集,由市统计局统一汇总审核。
在评估方法上,对原始数据无量纲处理后加权求和,分别计算体现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速度的综合指数,用来反映一个地区的静态水平和动态发展趋势。
社会发展评估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估结果于次年年中发布。评估结果采取三种形式:一是向市委、市政府提交年度社会发展报告,经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布;二是对全市各地区社会发展水平进行排序比较;三是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社会发展焦点、难点问题的专题报告。
三、社会发展评估报告制度的实施步骤
(一)指标数据采集和处理。指标数据以年报数为依据,市级相关部门应向县(市)、鄞州区布置与本系统相关的数据采集任务。采集数据经市统计局汇总后返回相应县(市)、区进行核对,经核对后的年报数据进行加工处理,按相应数值进行排位。
(二)评估报告撰写和公布。报告撰写完成后,按“先内部公布,后公开公布;先试行公布,后正式公布”的要求逐步推进。
四、社会发展评估报告制度的组织实施
社会发展评估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县(市)、区政府,市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明确分工,通力合作,加强统计基础和评估工作。各级政府按要求将社会发展评估工作纳入工作日程,认真组织实施。市发改委主要负责评估工作的协调和对社会发展状况的综合分析,市统计局负责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审核和统计分析,确保评估资料的准确性。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提供统计指标数据和相关资料,协助起草社会发展专题报告。评估报告由市发改委和市统计局联合发布。开展社会发展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每年给予适当的工作经费。争取通过各方努力,逐步建立全大市和县(市)、区二级社会发展评估体系。
附件:宁波市社会发展评估指标体系(2005版)(略)
宁波市政府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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