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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6-25 生效日期:2007-07-01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宁政发[2004]53号)的有关规定,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决定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2006年7月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一至六级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4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3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2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10元。伤残等级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0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19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三)生活护理费。

  凡因工伤残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按护理等级,依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计发。《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未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调整的,应给予调整补发,今后每年的7月1日直接由统筹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调整。

  三、资金列支渠道

  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所需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享受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其应享受的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等级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所发生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等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已办理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且原享受的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职工,其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仍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其他

  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企业退休人员调增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再参加伤残津贴的调整。

  五、组织实施

  参加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办理,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负责办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批,调整工作结束后统筹地区负责汇总上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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