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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南宁市统计局资料备份管理规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6-29 | 生效日期:2007-07-01 |
局各科室(站、中心):
为了规范我局统计资料的管理,防止统计资料的遗漏和缺失,现印发《南宁市统计局资料备份管理规定》,望各科室(站、中心)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附:南宁市统计局资料备份管理规定
南宁市统计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南宁市统计局资料备份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统计资料的管理,防止统计资料的遗漏和缺失,制定本规定。
一、各科室每季度对本科室的统计资料和其他重要资料进行刻录光盘备份。每季度第一个月25日前对本科室上季度的统计资料进行归档整理并将电子稿交计算站进行光盘刻录。
二、各科室每年对本科室全年的资料进行单独刻录光盘备份,每年7月25日前对本科室上年度的资料进行归档整理并将电子稿交计算站进行光盘刻录(与季度备份分开)。
三、备份资料范围包括各科室的月度、季度、年度统计数据、各种统计资料、文件和各种照片等。
四、各科室负责对本科室刻盘资料按照分门别类、条目清晰、便于查找的原则进行电子稿的归档整理。
五、计算站负责对各科室交来的资料进行光盘刻录,一式3份,一份交档案室存档、一份留计算站存档、一份交各科室自留存档。刻盘存档工作于每季度第一个月30日前进行完毕。
六、资料刻盘备份工作纳入科室年度工作责任目标测评,各科室每缺一个季度备份扣0.3分,缺年度备份扣0.5分。
七、计算站年底对各科室资料刻盘备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经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办公室,由办公室纳入科室工作责任目标测评。
八、本规定二〇〇七年七月一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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