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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检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旅[2007]10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6-27 | 生效日期:2007-06-27 |
本市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
为更好地发挥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在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检工作的通知》(旅计财发[2007]3号)的要求,我委将于2007年7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情况的检查。现将具体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国家旅游局1995年第2号令)及《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1995年第3号令);
2、国家旅游局、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颁发〈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旅财发[1995]120号);
3、《关于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旅财发[1996]187号)。
以上文件可从www.cnta.gov.cn下载(网上政务大厅-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政策法规)。
二、检查内容 截至2006年12月31日各区县保证金的收取、存储、赔付、利息的返还及利息使用等情况。
1、所属辖区内旅行社数量,应收缴并上缴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2、是否足额收缴所属地区旅行社的保证金;
3、保证金是否按规定存储于指定银行,是否专户存储,专项管理;
4、是否有挪用保证金及利息等违规行为,是否有未上缴市旅游委旅行社保证金情况;
5、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按时足额向旅行社返还利息,是否按规定使用保证金利息开支;
6、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进行赔偿后,有关旅行社是否按规定于60日内补足金额。
三、检查方式与步骤 1、2007年7月10日之前为自查阶段。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旅行社户数及交纳保证金情况表》检查表,对在自查中查出的问题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并于7月12日前将检查表及自查结果书面上报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
2、2007年7月11日至7月31日为我委对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重点检查阶段。检查将分批进行,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旅行社户数及交纳保证金情况自查表(略)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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