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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机事业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享受财政补贴联合收割机监管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渝农机发[2007]8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6-22 | 生效日期:2007-06-22 |
各区县(自治县)农机(水利、农业)局、财政局:
近年来,我市加大联合收割机补贴力度,有力地推动了联合收割机的推广应用。截止目前,我市已经推广联合收割机400多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市先后制定了《重庆市中小型农机新机具推广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渝财农〔2004〕30号)、《关于切实加强购机补贴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农机发〔2005〕50号)、《关于加强享受财政补贴的农业机械管理的意见》(渝农机发〔2005〕81号)等,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确保了补贴资金真正落实到农户手中。为了切实加强对享受财政补贴联合收割机的监管,杜绝倒卖补贴机具,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现象发生,现就进一步做好享受财政补贴的联合收割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行购前申报
凡我市农民、农场职工、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含组织内成员个人)、农机合作经营组织(含组织内成员个人)和农业园区业主(以下统称购机者)购置享受我市财政补贴的联合收割机必须严格实行购前申报制度,认真填写《2007年度购置享受财政补贴的农业机械购置申请表》(渝财农〔2007〕6号附件2),直接向区县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对购机者资格的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市农机局审查批准。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全责。
二、签订购机合同
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与购机者签订《重庆市享受财政补贴农业机械使用管理合同》(渝农机发〔2005〕81号附件2)。购机者购置享受财政补贴的联合收割机5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卖或转让到市内的,须经区县农机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并报市农机局备案;转卖或转让到市外的,须经区县农机主管部门签注书面意见,并报市农机局批准。
三、进行受益公示
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对享受财政资金购置补贴的高性能联合收割机,必须在补贴资金兑现前分乡镇对购机者姓名、购机数量、补贴金额等进行张榜公示,同时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在11月底前兑现补贴资金。
四、建立档案信息
各区县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享受财政补贴的高性能联合收割机的档案管理,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应及时对已购补贴机具进行核对、登记、编号,建立补贴机具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等。
五、实行牌证管理
应按照《重庆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农机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由农机监理部门实行牌证管理,并办理入户手续。同时,必须统一按农业部农机化司《国家补贴机具编号规则(试行)》(农机产〔2005〕21号)的规定编号,并在机具显要位置作出喷漆标记。
同时,各地要及时与购机者保持联系,加强信息沟通,随时了解联合收割机的行踪。今年稻收期间,要求各区县所有享受财政补贴的高性能联合收割机必须回本市作业,为当地农业生产服务。市农机局纪检监察、农机监理部门及相关处室组成检查组对各区县已购置的高性能联合收割机,结合年度检审,逐台进行现场确认,完善相关手续。请各区县按此要求预先通知购机者,并进行相应的检查,将结果上报市局。
六、加强监督管理
各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享受财政补贴的高性能联合收割机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杜绝倒卖补贴机具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现象发生。市农机局将会同市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采取跟踪调查、重点抽查、交叉检查等形式,通过明查暗访,对未按照合同规定擅自转卖或转让享受财政补贴的高性能联合收割的组织或个人,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对倒卖享受财政补贴的高性能联合收割,蓄意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重庆市其他机构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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