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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因副食品价格上涨给予动态物价补贴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民低[2007]12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6-29 生效日期:2007-06-29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猪肉等副食品生产供应保持市场稳定的紧急通知》精神和《民政部关于妥善安排好近期城镇低保家庭生活困难的紧急通知》要求,根据省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要求,结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意见》(浙政发〔2004〕52号)及我省上半年部分肉类副食品价格上涨等实际因素,决定对全省城乡低保对象实施一次性物价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每人的物价补贴发放额为半个月当地全额低保金标准的50%,发放时间为今年7月份。
  二、已先行实施补贴的地区,补贴标准达到或超过省里规定的,不再另行发放;补贴标准未达到省里规定的,应补发差额部分。
  三、对低保边缘困难群众是否给予物价补贴,由各地自行决定。
  四、今后困难群众的物价补贴按半年的物价上涨情况进行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
  各地要高度重视,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做好物价补贴的发放工作,努力减轻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对城乡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
  请各地将落实情况,于7月31日前由各市汇总报省民政厅、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统计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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