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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交警、路灯在城市道路上设施保洁经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杭财基[2007]63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7-31 生效日期:2007-07-31
 

各区城管办、财政局:
  根据市委发〔2004〕38号《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长效管理和提升综合服务功能的若干意见》精神和城市保洁需要,现继续明确城市道路上交警、路灯所属的机非隔离带、人行护栏、信号灯(杆类2.2米以下保洁,下同)、标志杆、路灯杆等设施由各区城管办负责保洁。经测算,经费下达如下:
  上城区:60.91万元;下城区:67.67万元;江干区:68.02万元;拱墅区:61.36万元;西湖区:63.52万元;风景名胜区:14.11万元。
  上述经费共计335.59万元,在2007年城市维护费经常费中的“交通设施保洁”项目中列支。望各区城管办节约使用、专款专用,各区财政局做好资金的监管工作。

杭州市其他机构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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