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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家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发改[2007]136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8-10 生效日期:2007-08-10
 

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规范国家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人函[2007]31号)和《关于规范注册建筑师等国家级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人函[2007]58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有关规定,为加强管理,现将你局人事考试中心向参加考试人员收取的国家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国家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仍执行现行标准(含上缴的考务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
  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由市、区县财政局收取。


  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本7元(收费编码155005),含上缴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每本4元;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本3元(收费编码155005001),含上缴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每本2元。


  三、请你局人事考试中心持本函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事宜。


  四、上述收费收入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请按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特此函复。

北京市其他机构
二○○七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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