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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自治区本级非税收入、财政票据进行年度检查以及重新确认非税收入分成比例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新财非税[2007]3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7-30 生效日期:2007-07-30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大中专院校,人民团体,卫生医疗机构,中央驻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非税收入项目、标准、资金管理方式、分成比例以及各类财政票据的使用,切实做到以票管收,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新财综〔2003〕51号印发)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根据2002年5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新财综〔2004〕65号印发)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实际,经研究,决定对自治区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卫生医疗机构、中央驻疆单位涉及自治区本级的各项非税收入、使用的各类财政票据进行年度检查,同时对相关非税收入分成予以重新确认。现将有关检查、确认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确认主要内容

  是否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进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是否按照国家或自治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项目、标准收取非税收入;是否擅自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或改变征收对象;是否继续征收或变换名称征收国家和自治区已明令公布取消的非税收入项目;是否超过期限征收非税收入;是否按照自治区有关非税收入收缴程序收缴非税收入;是否存在收入过渡账户;是否及时足额将非税收入上缴自治区财政专户或国库;财政票据的领购、使用、核验、销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非税收入分成是否经过国家或自治区财政部门的批准等。

  二、检查、确认对象

  非税收入项目、标准、分成等的检查、确认对象主要是各委、办、厅、局,大中专院校等自治区本级各独立核算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财政票据的检查对象除上述单位外,还包括自治区本级各独立核算的人民团体、卫生医疗机构以及中央驻疆单位。

  三、检查、确认方式

  由各单位对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填写相关表格,整理有关资料,按照规定的时间报自治区财政厅进行审核;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单位自查情况,选择部分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对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对非税收入进行分成的,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新财综〔2004〕123号)有关分成管理规定,报自治区财政厅重新审批。

  四、检查、确认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应认真填报《2007年度自治区本级非税收入、财政票据年检自查表》(见附件),加盖本单位公章并附简要说明,分别报送我厅非税收入管理处一份、财政票据管理中心二份。报送时还应附报表、说明电子文档。

  (二)报送自查表时,各单位还应提供本单位的机构编制批复文件、法人资格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指基本户)、收费许可证(副本)(以上均须原件并复印两份)和票据领购证。上述材料复印件应分别报送我厅非税收入管理处、财政票据管理中心各一份。人民团体需另向财政票据管理中心提供学(协)会章程一份。涉及非税收入分成的需另向非税收入管理处提供相关分成文件依据或合同协议;未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需另向非税收入管理处提供相关收费文件。

  (三)存在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对非税收入进行分成的,需另附重新审批确认正式申请报告。

  (四)检查、确认时间为8月6日至9月30日。

  由于此次年度检查、确认工作量大、范围广,请各部门(单位)接到通知后,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对不按规定和要求办理检查、确认的部门(单位),要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停止票据供应。未经财政部门审批确认的非税收入分成,部门(单位)不得继续执行,自治区财政厅将通知各地财政部门停止退付相关分成收入,自治区本级也不再安排部门(单位)相关分成收入支出。

  附件:《2007年度自治区本级非税收入财政票据年检自查表》(略)

新疆自治区其他机构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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