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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贴现国债实行净价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7-31 生效日期:2007-08-10
 

各会员单位: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贴现国债实行净价交易的通知》(财库[2007]21号)精神,本所将自2007年8月10日起对贴现发行的零息国债实行净价交易,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贴现国债净价交易"时间:从2007年8月10日起实施。

  二、应计利息额计算方法
  贴现发行的零息国债应计利息额采用实际天数法计算:
  应计利息额=[(到期兑付额-发行价格)/起息日至到期日的天数]*起息日至结算日的天数
  其中,应计利息额、到期兑付额和发行价格均按壹百元人民币为单位表示。

  三、本通知未尽事宜,依照《关于实施"试行国债净价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上证推字[2002]1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7年07月31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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