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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劳社文[2007]39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9-28 | 生效日期:2007-09-28 |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福建省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评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2006]26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包括:中央、省级财政下拨的就业再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地方财政配套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上年结转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其他渠道筹措的就业再就业资金。
第三条 评估的对象: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
第四条 评估的范围:
1、就业再就业目标责任制的完成落实情况。
2、就业再就业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3、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五条 评估的原则:
1、政策性原则。评估就业再就业资金的使用管理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政策以及财务管理制度。
2、效用性原则。评估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的预期目标是否实现,就业再就业资金的使用效益性。
3、激励性原则。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促进就业再就业为目标,通过评估,在全省建立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机制。
第六条 评估采用分数评估法,分为定性指标(包括组织机构建设、制度建设、报表统计)和定量指标(包括资金使用管理、目标完成程度、社会效益)。
第七条 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评估工作。各设区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所属县(市、区)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进行评估。
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成立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组长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领导担任。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评估小组下设办公室。各设区市也应成立评估小组和办公室。
第八条 评估采用自评和抽评相结合的方式。各设区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上年度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自评工作,并将自评结果书面上报省、设区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
设区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于次年4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所辖县(市、区)的评估工作,评估面达30%以上,每年一轮换,计划三年达100%,并将评估结果上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
各设区市、县(市、区)未按时完成自评、抽评工作的,在省级就业再就业资金分配时,将视情减少或取消相应的资金补助。
省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评估小组应于次年5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全省8个设区市级(不含厦门市)的评估,评估面达100%;对各设区市所辖县(市、区)进行评估,评估面达30%以上,每年一轮换,计划三年达100%。年度内可根据情况对30%以外的县(市、区)不定期进行抽查。结果作为省级就业再就业资金分配的参考。
第九条 评估程序包括:听汇报、查阅资料、审核报表、问询相关人员等。评估结果包括得分情况、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评价、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第十条 通过评估,对于相关制度健全,统计数据真实,资金使用规范,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在下一次资金安排时,给予适当倾斜;对于虚报统计数据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资金和存在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相应资金分配,并通报全省。
第十一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一经发现,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重视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评估工作,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福建省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检查评估指标及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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